江龙浔云南之旅(一)

江龙浔

<p class="ql-block">  《彩云之南的“冒险”之旅(一)》</p><p class="ql-block"> 今天,是中秋佳节,也是亲人们团圆之日。今天在妹妹、妹夫家吃完晚饭后,我们夫妻和朋友们将一起乘坐九江至昆明的K491次11:38分开的列车,怀揣着一颗激动的心情,踏上前往云南的旅程。我在网上公众号里看到昆明、丽江、大理等地十天九晚的旅游套餐,两个人仅需2380元,这着实让人心动不已。</p><p class="ql-block"> 经与当地旅行社云南国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沟通交流后,导游肖依热情地为我们介绍了行程。她承诺没有强制消费,这让我们对这次旅行充满着期待。然而,我们身边朋友却对此表示怀疑,认为费用太低,可能是个坑。但我们还是被肖依导游的真诚所打动,决定“冒险”一试。当我询问肖依导游为何费用如此便宜时,她解释道:因为是旅游淡季,政府补贴游客的往返火车票的费用,这个理由似乎让我们的担忧减少了一些。肖依导游人美心善,耐心细致,服务热情周到,不卑不亢,极有礼貌,非常有亲和力。</p><p class="ql-block"> 今天,我们将怀着忐忑又激动的心情出发,对于未知的旅程,我们既充满了期待,又有一丝不安,更希望有奇迹发生。但我们相信:云南的旅游环境,尽管在网上看到些不良导游勒令旅游者强制性消费的负面视频,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但在政府部门的不断整顿和治理下,云南的旅游环境会一天比一天好的。自我们和朋友们报名参加这次旅游后,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比如该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行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東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次我们报名参加的是《云南国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和安排的行程,我们通过“天眼查”获得该旅行社于2020年8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谢彩花认缴出资额6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60%。股东谢翔飞认缴出资额4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40%。该旅行社自成立以来在4年多的时间里,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民事诉讼纠纷案件。因此,该旅行社完全值得我们旅游者和消费者信赖。</p><p class="ql-block"> 云南,那片充满着神秘与美丽的土地,一直是我们向往的地方。昆明四季如春,丽江的古朴浪漫,大理的风花雪月,都在召唤着我们。我们期待着在这片土地上,能够留下属于我们的美好回忆。在接下来的十天九晚的旅程中,我们不知道会遇到什么?也许会有美丽的风景,也许会有难忘的经历,也许会有一些小波折。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会勇敢的面对,用心去感受这次旅行的每一个瞬间。我们期待着在云南的大地上,领略大自然的壮丽与鬼斧神工,感受不同民族的文化魅力。我们相信:这次“冒险”之旅将是我们人生中的一次宝贵的经历,让我们更加勇敢地面对生活中的挑战。</p><p class="ql-block"> 让我们一起开启这段彩云之南的“冒险”之旅吧!</p><p class="ql-block"> 旅游者:江龙浔</p><p class="ql-block"> 二0二四年九月十七日中秋节</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