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经营1袋过期食品,举报人要求查处并奖励,市监部门不予立案

꧁꫞꯭宁缺毋滥꫞꧂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行政复议决定书</b></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王某。</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p><p class="ql-block">住所:昆山市昆北路4号。</p><p class="ql-block">法定代表人:陈国平,局长。</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王某不服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309039318XXXX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9月18日(收到日期)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对全国12315平台编132058300202309039318XXXX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结果,并重新作出处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3日在某生活超市购买金晔红枣桂圆山楂果肉1袋,该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3年9月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通过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处罚;2.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查处;3.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违法食品召回的法定职责;4.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对被举报人无理由拒绝申请人依法退赔诉求作出处理的职责;5.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被举报人对销售违法食品构成明知,且未及时改正,减轻危害后果,不符合不予立案的情形;6.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告知申请人法律赋予其应有权利的职责;7.申请人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8.被申请人玩忽职守、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给予处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付款证明;2.收银小票;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4.商品实物照片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办理,作出不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单,反映于2023年9月3日在江苏某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店招名为某生活超市)购买某某红枣桂圆山楂果肉1袋,该产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退赔、召回并给予举报奖励等。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同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商品在售。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进行询问调查。同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132058300202309039318XXXX投诉单及附件;2.案件来源登记表;3.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2份;4.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笔录和照片;7.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8.询问笔录;9.进销存材料;10.召回计划和召回公告;11.不予立案审批表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单,投诉举报称于2023年9月3日在江苏某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花费13.5元购买“某某红枣桂圆山楂果肉”1包,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保质期10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依法退赔、组织调解、依法立案查处、告知处理结果(如未依法退赔、依法召回,请另行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3年9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至被投诉举报人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委托代理人店长范某某在场陪同,现场检查未发现案涉食品在售。范某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送货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2023年9月6日,被投诉举报人对销售的案涉“某某红枣桂圆山楂果肉”制作《召回计划》,并在店门口张贴《召回公告》。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范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范某某在笔录中陈述举报内容属实,并对案涉食品的进货和销售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其表示已对超市进行全面整理,及时清理过期商品,并表示愿意退货退款,但不同意赔偿。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核查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过期的“某某红枣桂圆山楂果肉”,由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内容为:“经核查,当事人存在举报中所述问题,现已整改完毕。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我局终止调解。”</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付款证明;2.收银小票;3.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截图;4.商品实物照片;5.编号132058300202309039318XXXX投诉单及附件;6.案件来源登记表;7.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截图2份;8.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9.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0.现场笔录和照片;11.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12.询问笔录;13.进销存材料;14.召回计划和召回公告;15.不予立案审批表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予以登记进行核查。对于投诉部分,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部分,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案涉过期食品的行为,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依法召回违法食品、未对被投诉举报人无理由拒绝申请人退赔诉求作出处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法律救济的权利,被申请人虽未告知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但申请人已及时正确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实际影响,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渎职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建议其向有关部门提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维持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2058300202309039318XXXX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3年11月14日</p>

被申请人

投诉

申请人

年月日

不予

立案

举报

举报人

告知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