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2px; color:rgb(176, 79, 187);"> 以案释法</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20px; color:rgb(22, 126, 251);">塔城地区交通运输局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案</span></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要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基本案情</p><p class="ql-block"> 2024年8月04日10时43分许,塔城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2名)在塔城地区G335与S219红绿灯路口对新A771**小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载有乘客4名。驾驶员娜某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且无法提供该车其他有效客运证明,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车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娜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娜某涉嫌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p><p class="ql-block">处理结果</p><p class="ql-block"> 经调查,新A771**小型轿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所有人为刘某,驾驶员为娜某,该车从乌鲁木齐市前往塔城市。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该车有乘客4名,乘客帕某在笔录中讲述已向驾驶员娜某支付了400元乘车费用。</p><p class="ql-block"> 娜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新A771**小型轿车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5月1日版)的规定,对娜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改正。</p><p class="ql-block">法律依据</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客运车辆应按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需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 典型意义 </p><p class="ql-block"> 近年来,群众出行方式日趋多元化,但随之而来的是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从事旅客运输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增加,严重扰乱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带来了隐患。乘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运车辆,安全、经济、法律纠纷隐患风险较多,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局呼吁请勿乘坐非法营运车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