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我生在城镇,长在城镇,自然我是一名“街上人”。妻子病逝后,在老家没有了农村户籍,只有一幢二层楼房和附属平屋留在农村土地上 。如今,我兴建的一栋楼房矗立在杭海城际铁路与海宁洛塘河之间,即金龙小区的一片农村土地上 </p><p class="ql-block"> 我在农村赡养老人抚育儿子,与乡女同患难几十年,如今老了,欲回老家养老,留在亡妻身边,请各位父老乡亲理解我,帮助我!</p> <p class="ql-block"> 1,1980年底,我从部队退伍回乡,即进入海宁农林局以工代干当秘书,报到半月即与乡女结婚。妻子有一个姐姐已经成家,没有一兄一弟,也就是说,我是如今独生子女“两头人家”的先行者。刚在农林局工作,我住的是集体宿舍,便将婚房设在乡下,和岳父岳母同住。当年的三间大瓦房是我们甜蜜爱情的“香巢”,我在这里生下了儿子,儿子在这幢房子里度过了欢乐的童年。</p><p class="ql-block"> 2,1988年,我和妻子一道翻盖楼房,按照当年伊桥乡政府制定的盖房政策,新楼房的面积中,含有18平方米的宅基地是属于我的,也就是说,早在1988年,伊桥乡政府就将我视作村民,让我享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海洲街道留有当年建房的审批材料)</p><p class="ql-block"> 3,在金龙村我居住了40多年,其间,我没有享受过退伍军人的住房分配待遇(1987年农林局基隆墩住房落成时,分配名单中有我,而我没有拿房)。我在金龙村的自建房里送走了两位老人,儿子在金龙村办理了独生子女证。</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4,2014年前后,金龙村整体搬迁方案确定后,至2021年共有五次的拆迁同意书签约,其中三次是妻子签字同意的。(海洲街道村镇建设中心留有实证材料。)</p><p class="ql-block"> 5,2019年1月,拆房还地前夕,海洲街道村镇建设中心在我的拆房还地合同上明确写明:有房无户,交纳基础设施费后可以盖房。我在村镇建设中心与蔡祥龙主任交谈三小时,他同情我的境况,明确表示他个人完全同意我在农村盖房,但必须请示市领导。两个月后,蔡主任反馈市领导的批示:“情况特殊,无可比性,可认可。”市领导认可的是我享有的村民资格,认可的是我本来就拥有的农村宅基地资格 。</p><p class="ql-block"> 6,2021年4月,我交纳了有房无户的基础设施费18万元,参加宅基地分配抽签,获得一方单幢的宅基地,当场交纳了15万元单幢房外加款项,即获得我如今已经兴建完成正在装潢中的单幢楼房。巧的是,我家现有的宅基地正是儿子当年在金龙村上学前班的学校旧址,与我妻子的墓地仅一田之隔,且在同一直线上。我将此视作“妻子的选择”。</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 7,不久前,党中央作出决定,严禁领导干部在农村盖房,而我完全不同。一,我不是领导干部。虽然我在1982年1月转正为国家干部,但仅仅是一名政府部门的办事员,秘书兼科技宣传员。后来我进入海宁日报社,于1999年申报技术职称时,我选择的是走技术职称的晋升路线,没有选择行政职务晋升路线,担任新闻记者和编辑三十多年。二,退伍后重新工作,凭着两枚军功章进入政府机关,我享受着公务员待遇,但我从没有拿过行政职位工资,退休时的待遇是中级技术职称(虽然新闻中级职称等同于行政局级的待遇)而非行政职务待遇 。三,我在农村盖房,依靠的是我和妻子共同建造的老房子和妻子生前的户籍,儿子早年的户籍,以及我四十多年在农村的守护,可以说,我与职权没有一点儿的关系。</p><p class="ql-block"> 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说,“新农村建设规划,应尽量保留现有的乡村风貌,要让大家记住乡愁。”我在海宁老家的农村盖房,就是落实党中央“记住乡愁”的号召。</p><p class="ql-block"> 我在老家农村盖房符合法律,且合情合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