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1.怎么才算符合“新国标”要求</p><p class="ql-block">“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p><p class="ql-block">(1)具有脚踏功能;</p><p class="ql-block">(2)最高速度不能超过25km/h;</p><p class="ql-block">(3)电机功率最高不得超过400W;</p><p class="ql-block">(4)整车含电池在内重量不得超过55kg;</p><p class="ql-block">(5)电池电压最高不超过48V。</p> <p class="ql-block">2.必须有CCC认证标志</p><p class="ql-block">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文,明确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p><p class="ql-block">提示:电动自行车3C认证标志通常位于电动车的车头,有CCC的标志,还可以通过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查看。</p> <p class="ql-block">3.营业执照范闺与产品一致</p><p class="ql-block">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与生产、销售的产品相一致。</p> <p class="ql-block">4.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图与实物整车外观一致。</p><p class="ql-block">将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与电动自行车进行比对:</p><p class="ql-block">⑴检查是否存在车辆尺寸、重量、最高车速、脚踏骑行功能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p><p class="ql-block">⑵检查是否存在加装蓄电池或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座位、伞具、车棚、高分贝音响;</p><p class="ql-block">⑶检查是否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额定容量的蓄电池;</p><p class="ql-block">⑷检查是否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p><p class="ql-block">⑸检查是否拆除或改动车速提示音、限速等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p><p class="ql-block">⑹检查是否存在拼装电动自行车行为。</p> <p class="ql-block">5.符合要求的蓄电池标牌如图所示</p> <p class="ql-block">6.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国家强制性标准GB42296-2022在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到2024年7月1日,新国标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过渡期结束,生产销售抽检充电器一律按照新标准GB 42296-2022,请各销售单位及时将QB/T2947.1-2008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联系商家退回,前期检查还发现部分店商销售仍在销售老标准的头盔,大家自查时一并留意下,一律不能再销售了。</p> <p class="ql-block">7.头盔要求</p> <p class="ql-block">8.常见问题:</p> <p class="ql-block">(1)电池不匹配;</p> <p class="ql-block">(2)存在将电池电压由48V转换为60V的装置。</p> <p class="ql-block">(3)存在车速篡改装置。非法篡改整车控制器,擅自把车速调高于国家标准25KM/h,危害极大,容易造成交通事故。</p> <p class="ql-block">(4)篡改短路保护装置。说明书明示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为25A,篡改的电池输出端保护装置规格为32A。</p> <p class="ql-block">(5)铭牌上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商标以及生产日期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p> <p class="ql-block">9.违法行为涉及条款</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1)厂家未办理电动自行车的3C证书,厂家出厂,或商家销售了上述未经认证的车辆。</p><p class="ql-block">违反:《认证可条例》第27条: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p><p class="ql-block">处罚依据:《认证可条例》第66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2) 出厂、销售的车辆不仅未经认证,还冒用了CCC 标志。</p><p class="ql-block">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1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p><p class="ql-block">第38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p><p class="ql-block">《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3条、25条</p><p class="ql-block">处罚条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p><p class="ql-block">《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5条</p> <p class="ql-block">(3)厂家本身有3C认证,实物与3C证书上标识的信息不一致。</p><p class="ql-block">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0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p><p class="ql-block">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p> <p class="ql-block">(4)销售的车辆存在改装情形,例如更换了电动机、电池,破解限速,增加座位,加装车棚、遮阳伞、喇叭音响等。</p><p class="ql-block">违反:《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p><p class="ql-block">(一)拼装的;</p><p class="ql-block">(二)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p><p class="ql-block">(三)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p><p class="ql-block">(四)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p><p class="ql-block">(五)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p><p class="ql-block">(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p> <p class="ql-block">处罚依据:略</p> <p class="ql-block">(5)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p> <p class="ql-block">(6)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76号令)</p><p class="ql-block">条款:第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p><p class="ql-block">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销售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p><p class="ql-block">(一)销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单位;</p><p class="ql-block">(二)销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单位;</p><p class="ql-block">(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销售单位。</p><p class="ql-block">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销售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p><p class="ql-block">(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属于3C强制认证产品,必须配备安全总监)</p> <p class="ql-block">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p><p class="ql-block">(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p><p class="ql-block">(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p><p class="ql-block">(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p><p class="ql-block">(四)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p><p class="ql-block">(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p><p class="ql-block">(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p><p class="ql-block">(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p><p class="ql-block">(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p><p class="ql-block">(五)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p><p class="ql-block">(六)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落实。</p><p class="ql-block">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p><p class="ql-block">(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p><p class="ql-block">(二)检查销售过程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p><p class="ql-block">(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p><p class="ql-block">(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p><p class="ql-block">(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p><p class="ql-block">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p> <p class="ql-block">第十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销售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p> <p class="ql-block">处罚依据: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 <p class="ql-block">10.典型案例</p> <p class="ql-block">开发区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p><p class="ql-block">2024年4月22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开发区某电动车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与原厂配置不符,存在改装行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电动自行车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电动自行车质量关乎群众出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抓好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坚决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p><p class="ql-block">龙口市黄城某电动车商店私自改装电池盒</p><p class="ql-block">2024年2月5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黄城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合格,是其私自把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盒进行了改装。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企业要高度重视电动车安全工作,筑牢生产销售领域电动车质量安全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p><p class="ql-block">牟平区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p><p class="ql-block">2024年1月24日,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参数不符,执法人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值、防篡改项目、车速提示音项目、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整车质量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私自改装并进行销售的。当事人已将该电动自行车的购车款退还给投诉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关系着百姓的切身利益,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在大量证据、法律规定面前当事人承认存在的问题并能积极地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通过此案,当事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承诺今后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制度经营,做到守法守规。</p><p class="ql-block">开发区某车行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座鞍</p><p class="ql-block">2024年5月9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开发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该车行销售的5辆电动自行车座鞍长度与合格证上注明的车辆图例严重不符,是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座鞍进行了改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安全监管,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联合多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认证、销售、充电等环节进行全链条整治,严厉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交易环境,不遗余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p><p class="ql-block">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p><p class="ql-block">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p><p class="ql-block">2024年5月29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莱州市三山岛街道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p><p class="ql-block">电动车销售单位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