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通告

山东赵孝朝

<p class="ql-block"><b>[历史资料留存]</b></p><p class="ql-block">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p><p class="ql-block">征收补偿方案</p><p class="ql-block">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菏政发[2015]29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菏房发[2013]32号)的规定,制定《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p><p class="ql-block">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p><p class="ql-block">黄堽路以东,李丁楼抗旱沟、李集居民点以南,李集居民点、 花园路以西,花园路、长城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 </p><p class="ql-block">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p><p class="ql-block">五、签订协议期限2017年7月27日 至2017年8月5日。</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一)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p><p class="ql-block">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 </p><p class="ql-block">1、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朝向、新旧程度、 配套设施、容积率以及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沿已经开通主次干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用于经营, 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合不同区位按住宅房屋评估,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1年以上的纳税申报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地点一致; (3)属于同一幢建筑主体或纵深8米以内正在经营的合法连体建筑。</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4、核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 除有证证明房屋登记落确有错误外、以房服登记薄为准。 对未经登记的房屋以其住可确权书证成者2004年房及登企记录为依据认定房屋面机。对没有权属证书、可确权书证成者2004年族服登企记录的危电房屋、严格县维S机率认定合面机:其中高出基准容积丰都分卷成本滋肆合族发经构、成新等因素给于补信。关认发为选非捷氛、庆击建的族及不手补信。 模航收族客制丰为县准S和单(国.90)的。我族及研信价佳给于货币料信成房产航调族。 我恒收房居的8E布低于基准航体(0.9)的。选峰货补信、收族合注实就面制计估位:选牌房产权训快。中除不发基准8莓份的建安造价莓年相关费用(300元/ 平方米)后、基准航非的相应氛面制估料信。 空闲的合国有土地使用航人为自然人药。选排货币料位参照政府公市的土地统别与基准地价经估后给于补信;选终房及产权调狭、只拾于产权调换信宅房屋。扫除基准容机丰相应建筑面机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干方米)后。技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信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政府公布的</p><p class="ql-block">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 5、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地下室、夹层、达不到测绘规范要求的房屋、简易房、棚房等,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6、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按照最低保障面积46平方米对其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价值的确定办法: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包干补偿。不论是自用房还是出租房,只享受一次包干补偿。 2.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一次包干补偿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协商确定,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给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可将有争议的装饰装修包干补偿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再进行补偿。 3.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由装修人自行拆除。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p><p class="ql-block"> 1.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10元/m2的标准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按10元/m2标准支付搬迁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上述标准的二倍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HONOR专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m2支付。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每月10元/m2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1)征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月15元/m2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O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月15元/m2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p><p class="ql-block">(2)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 实际正在经营的住宅房屋,且同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一)、(二)项条件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各占50%的比例分配。 七、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范围内凡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的地点: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征收范围内;符合安置条件的住改经(或商业)房屋,位于花园路商业房屋安置在沿花园路;位于花园路的住改经房屋安置在安置区内街商业。 (二)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 1、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住宅房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外墙按国家规定设保温层,内墙为水泥砂浆抹面,水泥砂浆地面;窗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卫生间、厨房地面为普通防滑地板砖;卫生间、厨房墙壁贴瓷砖;卫生间安装坐便器、洗手盆、 预留淋浴接口;进户为钢制门;内门为木夹板门。供水供电采用一户一表;预留有线电视、天然气、暖气、电话、宽带接口。 营业用房为框架或剪力墙结构,内墙为内墙为水泥砂浆抹面,水泥砂浆地面,玻璃外门。 2、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三)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价格: 1、住宅房屋:与合法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结算价格为每平方米3660元,另计楼层差价。 2、住改经(或商业)房屋: 沿花园路的被征收商业房屋为1层,在花园路1-2层立体切块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结算;沿花园路的被征收商业房屋为1-2层、1-3层(或以上), 立体切块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等面积结算。 O 沿花园路的被征收住改经房屋为1层,在安置区内街商业1-2层立体切块安置,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2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按照合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0元进行结算;沿花园路的被征收住改经房屋为1-2层,在安置区内街商业1-2层立体切块安置,按照建筑面积1:1.3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按照合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100元进行结算。 (四)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的价格优惠办法: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楼层调价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10%计算,楼层调价另计;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20%计算,楼层调价另计;超过20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4880元计算。 2、住改经房屋产权调换内街1-2层立体切块商业用房。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价格计算;5平方米以上到10 平方米(合10平方米)以内的按用于产权调换商业房屋的平均价格为基础上调20%计算;10平方米以上,按照每平方米7000 元计算。 (五)配套设施: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每套可选购地下储藏室一间和停车位一个。按《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产权调换房屋挑选先后顺序的办法》规定,依次挑选储藏室、停车位。地下储藏室按建筑面积1800元/m2,地下停车位按7.5万元/个的价格供被征收人购买。储藏室与停车位均不计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六)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其他征收补偿费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该费用在过渡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双方结算完毕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七)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根据丈量登记、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和搬家验收合格交钥匙的先后顺序,以综合计分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套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八、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 九、过渡期限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为小高层或者高层楼房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从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p><p class="ql-block">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标准的双倍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选择产权调换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标准的双倍计算,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 十、补助和奖励(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补助和奖励。 (二)征收个人带院落的住宅房屋(不含单元式住宅楼房一楼带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小高层或高层住宅的,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1.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2.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90(合)平方米以上144(不合)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3.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在144(合)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 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照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p><p class="ql-block">(三)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楼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1.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被征收人超出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公用分摊面积的价款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一、其它事项(一)结算入住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办理结算入住手续。 (二)入住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p><p class="ql-block"> 关于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 征收通告</p><p class="ql-block">[2017)31号</p><p class="ql-block">为落实城市规划,实施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棚户区改造,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牡丹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该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p><p class="ql-block">一、征收目的:棚户区改造。 </p><p class="ql-block">二、征收范围:黄堽路以东,李丁楼抗旱沟、李集居民点以南,李集居民点、花园路以西,花园路、长城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p><p class="ql-block">红线为准)。 </p><p class="ql-block">三、征收部门: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菏泽市牡丹区城市开发征收服务中心。 五、凡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自觉遵守征收规定,主动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在《牡丹区2017-2 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p><p class="ql-block">搬迁。 </p><p class="ql-block">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p class="ql-block">七、被征收人对《牡丹区2017-2号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书》 不服的,可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p><p class="ql-block">特此通告。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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