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委完善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调整的过高过低限度

山河学苑

<p class="ql-block">作者:吕东平</p>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摘要</p><p class="ql-block">本建议针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合同违约金调整的规定,鉴于某省地产公司与业主的合同纠纷中出现了强势集团与原审法院违法调低双方约定的合理违约金的案例,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旨在强化守约方权益保护,确保合同法律制度的公平与有效执行。通过重申“约定优先”原则、设立全国性指导标准、以及因地制宜的地方限额等措施,构建一个科学合理且适应市场需求的违约金调整机制。</p><p class="ql-block">一、引言</p><p class="ql-block">“约定优先”原则作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基石,合同法的一项核心内容,其精神深植于《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六百九十一条等多条法律条款中。该原则强调合同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受法律尊重与保护,除非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否则合同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探讨违约金调整时,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对于维护合同自由、市场秩序及公平正义至关重要。</p><p class="ql-block">二、现状分析</p><p class="ql-block">当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在合同违约金调整方面的应用面临诸多挑战,主要包括:</p><p class="ql-block">“约定优先”原则落实不充分:部分企业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并在违约后寻求降低标准,严重损害了守约方权益。</p><p class="ql-block">全国性指导标准缺失:缺乏统一的调整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尺度不一,影响法律公正性和合同双方预期。</p><p class="ql-block">地域差异未充分考虑: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水平各异,现行法律未明确要求各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限额,导致调整标准与实际脱节。</p><p class="ql-block">三、修改建议</p><p class="ql-block">为应对上述问题,建议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p><p class="ql-block">重申并强化“约定优先”原则:在法条中明确,除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时应严格遵循此原则,避免轻易干预双方合法约定。</p><p class="ql-block">设立全国性指导标准:结合全国平均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利率等因素,制定违约金调整的全国性指导标准,为各地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保持标准的灵活性,以适应特殊情况的调整需求。</p><p class="ql-block">鼓励各省因地制宜设限:在全国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要求各省根据本地经济、市场环境及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限额。鼓励省际间沟通协作,共同完善违约金调整机制。</p><p class="ql-block">明确违约金调整的合理限度:设定违约金调整的最低限额(如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和最高限额(如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保障守约方基本权益。对于高于实际损失但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时应谨慎评估,避免过度干预合同自由。因为违约金约定的前提是不以损失与否为前提的,违约金有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同时更是对违约方的惩戒。</p><p class="ql-block">强化司法审查与监督:加大对违约金争议案件的审查力度,确保合同双方约定内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守约方利益的调整请求予以驳回或限制。同时,加强对司法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全国性和地方性标准的有效落实。</p><p class="ql-block">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加强合同法律制度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违约金调整机制的认识与理解。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合同双方的自我保护能力。</p><p class="ql-block">四、结论</p><p class="ql-block">,通过明确“约定优先”原则、设立全国性指导标准、鼓励各省因地制宜设限、强化司法审查和监督以及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等措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合同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这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交易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p><p class="ql-block">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望显著提升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执行效率与公信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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