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座谈会上的发言

北京大秦岭书画院

<p class="ql-block">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好!</p><p class="ql-block"> 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出席这个座谈会的通知后,我感到很荣幸。我正在珠海活动,专程前来参会。能在修订文保法的关键时刻,提供自己的建议,我觉得很有意义,更是一种责任。</p><p class="ql-block">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问世以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间收藏迅猛发展。文保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相比,是一个偏于保守的法律。虽然修订了6次,由于文物是一个敏感领域,文保法几十年来没有大的改变。</p><p class="ql-block"> 自去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保法修改草案,征求全民意见,体现了民意和对文保法的格外重视。我看了这次修订草案的审议稿,在民间文物艺术品的保护、收藏、利用、流通方面,有一些小的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p><p class="ql-block"> 下面,我提一些粗浅的建议,以供立法参考:</p> <p class="ql-block"><b>  一、文物的定义应再严谨和规范。</b></p><p class="ql-block"> 草案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应补充一句“并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的定语。补充之后,“本法所指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的物质遗存”。</p><p class="ql-block"> 物质遗存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外延具有广延性;文物是其中经过程序认定的有一定内涵的物质遗存。如果把所有的物质遗存都称为文物,如第二条中的(三)把“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都称为文物,这势必使大量的民藏古董、市场上的古代艺术品被包括在文物之内。如此宽泛的后果,使文物带有不明确性。保护对象的不明确,便使文保法的实施带有随意性。多年来,我国的文物执法,时宽时严,出现了不少文物犯罪在认定和执法上的混乱,根源正是在于对文物的界定存在争议和误区。</p> <p class="ql-block"><b>  二、以法的形式确认文物以国家所有为主,多种所有形式并存。</b></p><p class="ql-block"> 我国的经济是以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包括集体、民营、个体以及外资的多层次所有制。文物相对应,也应该是以国家所有为主,包括集体、机构、民藏以及外资的多层所有形式。过去,各地文物商店曾卖出不少文物,许多人成为收藏者,来华的外国游客也到文物商店购买,国家因此换取了外汇。历史上形成的原因,以及在近几十年艺术品的市场流通,事实上出现了多种所有形式。</p><p class="ql-block"> 要承认文物的所有权,文物以国家为主体所有外,民营博物馆、民间机构、收藏者个人都有合法拥有的权利。文物说到底,也是物,应服从于《民法典》和《物权法》。</p><p class="ql-block"> 历史上, 民间古物(包括古董、古玩、文玩)收藏由来已久,与民共生,与历史共存。从古至今几千年,多少次朝代变换,皇权更迭,但不影响民间古物收藏。正是民间的收藏和代代相传,使华夏文物得以保护,民族文脉得以延展。而文物的名称,是新中国成立后公私合营时才出现的。比如北京琉璃厂88家古玩店在公私合营之后,于1960年5月,合并成北京文物商店。全国其他城市的古玩店也经历了文物商店的改造过程。</p><p class="ql-block"> 几十年来,全国各城市的古玩城和艺术品拍卖行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相对于文物商店,古玩城和拍卖行已经是古代艺术品流通的主要场所。以过去国营文物商店为基础制定的文保法,要根据时代的变革而变革。文保法保护文物,也要保护文物收藏者。毕竟,八千万收藏者是文物艺术品传承的庞大群体。</p> <p class="ql-block"><b>  三、第五章的民间文物收藏,要和民间古代艺术品收藏相区别。</b></p><p class="ql-block"> 《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的条文,基本上是以文物在说古代艺术品等古物的事。把文物与古物的关系未搞清楚,以法的形式把民间收藏的古董、古玩、文玩等古代艺术品都纳入文物来管理,这是几十年来文保法制的严重误区。</p><p class="ql-block"> 修定《文物保护法》,要界定清楚“文物”和“古物”(包括古董、古玩、文玩等古代艺术品等)的概念。</p><p class="ql-block"> 古代的遗留物首先属于古物,而不能统称文物。文物如前所述,有特定的概念。</p><p class="ql-block"> 所谓古物,是泛指古代所有的物质遗存。各种古物有联系,也有其不同的规定牲:</p><p class="ql-block"> 古董(也称骨董),是古物中的精华(骨者,精粹也),是古人留下的为人们所珍视的古代之物;</p><p class="ql-block"> 古玩,是古人遗留的可以品味珍赏,便于人们把玩的东西。古玩和古董含义接近,古玩的特点偏于可上手把玩。</p><p class="ql-block"> 文玩,特指文房四宝及其衍生出的各种文房器物及珍赏雅玩。其特点是偏于案头和书房的小型、轻捷物件;</p><p class="ql-block"> 古骨(骨董)、古玩、文玩,通称为古代艺术品或古代收藏品。</p><p class="ql-block"> 文物与古代艺术品的联系是,都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区别在于文物有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有古代文物和现代文物。而古董、古玩、文玩是可移动的,绝大多数是古代的东西(文玩有现代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文物是经过一定程序,由文博机构所认定并登记在册的。</p><p class="ql-block"> 古物中除了有珍赏和雅玩价值的古代艺术品之外,还有普通的、常见的、不具有什么价值的古老之物,仅仅是一般的古代遗留,常被称为旧货、古货。</p><p class="ql-block"> 古物和文物的区别和联系,可能使同一件古物,若在文博单位或属文博系统管理的,即是文物,若在民间收藏及市场流通的,则是古代艺术品。</p><p class="ql-block"> 也就是说文物在非流通的国家文博领域,不属于商品;古物则在可流通的民间古玩市场包括拍卖领域,具有商品属性。</p> <p class="ql-block"><b>  四、如果在第五章民间文物收藏中难于界定和规范,建议再设一章民间古代艺术品收藏,这是一个最现实最迫切的立法问题。</b></p><p class="ql-block"> 文保法对民间古代艺术品的收藏、交流、管理,要有立法。该法要体现出加强文物保护和搞活艺术品流通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而言,搞活才是最好的保护。古代艺术品的价格越高,文物的价值越大。这是最浅显的经济学道理。</p><p class="ql-block"> 在新的文保法框架下,要有详尽的附件说明,或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文保法的执行,使法律落在实处。比如:</p><p class="ql-block"> 1,针对文物艺术品金融市场,制定出文物艺术品抵押、质押、信贷、投资、拍卖等系列规定。</p><p class="ql-block"> 2,制定国家从民间艺术品中征集文物、接受捐赠的鉴定、馆藏等一套规范化程序。</p><p class="ql-block"> 3,国家列出控制出境文物艺术品的标准和清单,明确进出境的管理细则规定。</p><p class="ql-block"> 4,制定出允许民间收藏艺术品的范围。对于艺术品的市场流通,有尽量详细的类别和范围清单。</p><p class="ql-block"> 5,对抢救保护文物、捐赠文物、传承研究文物有贡献的收藏家,应有表彰奖励措施。</p><p class="ql-block"> 6,制订一套对古玩城等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使之依法管理,有序流通。</p><p class="ql-block"> 总之,民间文物艺术品收藏和市场流通经营,既要搞活,又要管好。一些人提出,如果允许古物流通(包括具有珍贵文物属性的古代艺术品流通),会不会引起盗墓犯罪活动。我认为这是两个概念,一方面鼓励民间收藏,另方面加大打击盗墓犯罪力度。鼓励民间收藏,从根本上才会防止宝物流失于国外,这是利国利民的大政策。</p><p class="ql-block"> 若不允许民间流通和收藏古代艺术品,大量的珍赏古物(包括文物)就会走私流落国外。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调查40个国家的博物馆,有1700万件中国文物,其中800万件文物是近20年流失海外的。</p><p class="ql-block"> 我们只有鼓励民间收藏,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文物大量流失海外的状况。出土、出水的文物为国家所有,但有些属一般古物,国家不愿收藏和保管的东西,在民间流通,可以起到古物保护和传承的作用。前段时间在微信上看到,有人收藏汉唐陶器,按“窝藏和倒卖国宝级文物罪被抓”。从图片上看,那些陶器不仅不是国宝,连一般文物也算不上,即使当古玩买卖也不值钱,属于很一般的普通古物。</p> <p class="ql-block"><b>  五、设立由国家文物局领导的国家级和省级文物艺术品鉴定委员会。 </b></p><p class="ql-block"> 以法的形式赋予两级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流程,赋予该委员会有认定文物和文物定级的权力。在我国建立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和仲裁机构体系,是文物保护体制的重要一环。 </p><p class="ql-block"> 时代呼唤新的《文物保护法》,希望这次修订,能够有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突破!</p><p class="ql-block"> 谢谢大家!</p><p class="ql-block">发言者系:全国工商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副会长 </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right;">2024年7月29日</p> <p class="ql-block"><b>  刘亚谏在座谈会发言之外,讨论时的插话:</b></p><p class="ql-block"> 1,刚才说到立法的基础,我补充一点。1982年文保法问世的时候,我正在西安上大学。记的课余常去西安市文物商店看,发现一批批的日本游客,在文物商店大买艺术品,包括文物。那时为了换外汇,我国有大量文物艺术品流出去了。这几年倒过来了,很多中国游客在日本买艺术品,日本的拍卖会,基本上是中国人在竞买,不仅买回了大量的中国文物艺术品,称为“回流”,而且还买回不少日本的珍贵艺术品。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使经济基础发生了变化;老百姓有钱了,出现了大量新的收藏者,这使艺术品收藏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当年立法时,只是国有文物商店经营,而现在则以古玩城及拍卖行等市场流通为主,原来的文物商店基本变为私人经营了。这种经济基础、收藏主体、流通结构的变化,使立法的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我们修订文保法,应使法律条文相应要有大的变化。</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2,刚才有人说中国人怕露富,不愿把文物拿出来亮相登记,说民间所藏文物很多,这是事实。但又有人说民间所藏文物,传世很少,基本是出土的,来源不合法。</p><p class="ql-block"> 不管两种说法是否矛盾,我觉得对民间文物,首先不能做“有罪推定”,所谓“来源不合法”是个伪命题。盗掘坟墓是犯罪,但出土的古物,并非全是由于盗掘。几十年的城镇建没,施工、修路过程出土了不少古代之物,多数属于一般的古物。这些古物。有的因各种原因散落民间,被人收藏,还有些在市场买卖。对此,不能以文物犯罪一概而论,毕竟有些人属于善意收藏。过去,很多名人把收藏之物捐献给国家,其中有不少出土文物,难道要因“来源不合法”而给他们定罪吗?</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3,我提出给文物的定义要加上“经国家文博机构认定后登记在册”。这里的文博机构,是指设立由国家文物局领导下的国家文物艺术品鉴定委员会,可以有国家级和省级。他们按一定流程和规范,对文物认定和文物定级。所有文物都要登记在册。未登记在册的古代艺术品,除进出口有管理规定的外,其他都可以收藏,可以买卖流通。有人不同意登记在册,认为不利于保护未登记在册的古墓。我认为不矛盾,古墓葬等地下水下的所有古物,都受法律保护。文物若不加上认定和登记在册,势必把一切古代艺术品、工艺品都划为文物。太宽泛的文物,把大量民间的藏品都按文物来管理,使千千万万个藏者自危。本来收藏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搞的好象成为了潜在之罪,这不利于搞活艺术品流通和经营。古物也是物,应受《物权法》的保护。</p><p class="ql-block"> 根据物权规定和所有权理论,持有古玩艺术品,即使事后被认定为文物,其执有者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享有物权。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盗墓等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合法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