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野生植物资源是大自然赐给人类的珍贵财富,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好这珍贵的资源,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让这些美丽的花朵永远绽放在我们的地球上。</p> <p class="ql-block">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植物资源,我国r‘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自然保护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除兔耳兰外,其他的兰花种类,2021年9月7日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兰花大多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而一些稀有的、珍贵的兰花品种则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如霍山石斛等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惠兰、建兰、墨兰和寒兰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2022年9月生效执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我们云南作为动植物王国的野生兰花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山民,兰花爱好者不能随便采挖了。</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随着执法部门开展执法,任何个人私自上山采取野生兰草例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超过3株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p> <p class="ql-block">男子采挖野生兰花获刑</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中国花木园林快讯 记者柏斌报道 7 月 9 日,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首例兰花入刑案中涉案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春兰,在施甸县公安局、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和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被移栽回原址。</p><p class="ql-block"> 日前,施甸县人民法院对施甸县公安局侦办的施甸县首例采挖野生兰花入刑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000 元。对于扣押在案非法采挖的野生兰花,判令被告杨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依照施甸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的《施甸县杨某违法采挖野生春兰原址适生环境移栽生态修复方案》,将其违法采挖的31丛野生春兰移栽回原址,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成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