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逾期付款损失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办案札记

一壶老酒

<p class="ql-block">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且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p><p class="ql-block"> 上述案例中,原告关于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出卖人可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而不是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p><p class="ql-block"> 那么,逾期付款损失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有什么不同?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和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为此,扼要分析如下:</p><p class="ql-block"> 一、二者适用的法律关系不同。逾期付款损失适用买卖合同关系,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二、二者适用的的情形不同。逾期付款损失适用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之情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适用于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之情形。</p><p class="ql-block"> 三、二者计算的依据不同。逾期付款损失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是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依据不同,最后得出的赔偿数额或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也不尽相同。以前述买卖合同案为例,假如欠付货款为5万元,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为原告起诉之日(2024.5.1),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45%,假定实际清偿欠款日期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10.1.),逾期付款时间为5个月。逾期付款损失为:50000元*【3.45%*(1+50%)/12】*5(月)=215.63元。同样是5万元,其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起止点与前述相同,借期利率为12%,那么,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则为:50000元*(12%/12)*5(月)=2500元。如果没有约定借期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而不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p><p class="ql-block"> 由此可见,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与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适用不同法律关系和不同情形,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尽相同,不可偷梁换柱,也不可张冠李戴。</p>

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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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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