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亲爱的同学们:</p><p class="ql-block"> 炎炎盛夏,岁已过半。转眼间,你们又经历了一个考试季,将迎来期盼已久的暑假,想必大家已经规划好如何愉快地度过这阳光明媚的夏日了吧!暑期是快乐玩耍的时候,但假期也是同学们易违反和触犯法律法规高发时段,在此给大家送上一份法治寄语。</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18px;">🌿🌿🌿🌿🌿🌿🌿🌿🌿🌿🌿🌿</span></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遵纪守法远离犯罪</b></p><p class="ql-block"> 正值青春年少的你们,处理问题不免冲动,遇到诱惑难以抵挡,但是请你谨记人生只有一次,不能从头再来。如果你选择抛弃善良,违背法律,任由心中的“野兽”操控自己肆意妄为,将会把自己亲手送进法律的牢笼,葬送美好的青春年华。克服盲目的好奇心和侥幸心理,不追求享受、不寻求刺激,不聚众滋事、不打架斗殴,不违法乱纪,自觉抵制不法行为,远离违法犯罪。要学法知法守法,争做新时代文明守法好少年,引导他人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防骗意识不能少</b></p><p class="ql-block"> 涉世未深、思想单纯的你们,对陌生人也满怀善意和信任,但是电信网络诈骗却因此将“魔爪”伸向你们。不要在“小甜头”面前失去分辨能力,不要将微信、QQ等通讯账号转借他人使用。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警惕“高考志愿”填报骗局,不轻易加群、不轻易转账。既要避免上当受骗,也要拒绝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预防校内外欺凌</b></p><p class="ql-block"> 同学们在校内外遇到威胁和暴力时要大胆说“不”!一是沉着冷静,大声提醒警告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的;二是懂得自救,伺机逃跑、大声呼救,巧妙周旋、舍财保命,护住要害、减轻伤害;三是保留、收集证据,及时报告,勇敢地向家长、老师、警察反映,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保持日常警惕,外出不落单、不走隐蔽偏僻处。</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防止性侵危害</b></p><p class="ql-block"> 同学们要注意日常交往尺度,不与行为不检点的人交往,不轻信陌生人;网上交友要谨慎,不将个人信息告知对方,更不要与网友见面;夜晚不独自外出,走路选择公共道路和灯光明亮处;遭遇性侵害时,首先要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在脱离险境后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保留证据、及时报案;内心痛苦需要释放时,可向知情的可信赖的亲人、朋友倾诉,或咨询心理医生,调整好心态。家长们也要增强孩子的隐私意识,让孩子明白什么是性侵犯和受到性侵犯时该怎么办;避免让孩子单独和陌生人、异性在家里或偏僻、封闭的环境中相处,要及时了解孩子身心状况,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交友观。</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禁止进入不适宜场所</b></p><p class="ql-block"> 同学们要做到不去网吧、歌厅、舞厅等场所,不抽烟、不喝酒,不吃来历不明的食物,不接受他人的钱财诱惑,不与社会不良人士接触,提高警惕、慎重交友。好奇心强的你们,往往喜欢尝试新鲜事物。但毒品是坚决不能触碰的红线,它严重危害个人健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青少年吸食毒品更是会自毁前程、迷失人生。同学们一定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要随便进入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不要结交有吸毒史、涉毒行为的朋友,不要听信谣言、寻求刺激,坚决不吸第一口。要认真学习禁毒知识,树立防毒意识,从我做起,抵制毒品。</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警惕网络犯罪</b></p><p class="ql-block"> 作为“网络原住民”的你们,夏日的正确打开方式一定少不了“空调、Wi-Fi、西瓜”。但是网络世界真真假假,信息良莠不齐,充满着迷惑和陷阱,千万不要掉进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的无底洞,不要让暴力、血腥、淫秽信息侵蚀你幼小的心灵,不要让虚拟世界将你与现实生活相隔绝。同学们使用手机时,要合理分配时间,提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增强防范网络诈骗意识,在网络上不泄露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不使用手机网络付款功能(如购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等);自觉遵守网络公德和相关法规,拒绝网络暴力,践行文明上网。</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骄阳似火,万木葱茏。你们正如这盛夏里的一切,生机盎然、热情洋溢。青春充满希望,人生路途滚烫,希望你们能脚踏实地,努力学习,树立法治意识,积极宣传法律,争做社会主义法治忠实的崇尚者、自觉的遵守者,坚定的捍卫者,让法律陪伴大家一起健康成长!最后,祝同学们暑假快乐!</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2px;">法 律 小 课 堂</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一、青少年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划分?</b></p><p class="ql-block">《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p><p class="ql-block">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以下八种犯罪行为时,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p><p class="ql-block">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以下犯罪行为且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p><p class="ql-block"> <b style="font-size:20px;">二、常见的犯罪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b></p><p class="ql-block">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p><p class="ql-block">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p class="ql-block"> 2.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p class="ql-block"> 3.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p><p class="ql-block">4.故意伤害罪。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p class="ql-block"> 5.强奸罪。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p> <p class="ql-block">🌿🌿🌿🌿🌿🌿🌿🌿🌿🌿🌿🌿</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十年树木 百年树人</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育人以法 润物无声</b></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榆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