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国家语委负责组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对规范标准进行审定的申请报告、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申请报告应包括对文本编写质量、试用情况、发布后推进实施计划等的说明。</p><p class="ql-block">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意见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1/2。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超过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p><p class="ql-block">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回函数须占发函总数的1/2以上,且同意者须超过回函总数的2/3方为通过。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审签。</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0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送达审委会委员。</p><p class="ql-block"> 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20天。</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核发布或推荐试行。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组重新研制。</p><p class="ql-block">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