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小学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 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 2024年5月20日

第四小学语言文字办公室

<p class="ql-block">第三章 规范标准的研制 </p><p class="ql-block">  第八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可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研制组开展,报国家语委纳入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或由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规范标准研制项目可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根据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关规划开展或参与规范标准的研制。</p><p class="ql-block">  第九条 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研制组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发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p><p class="ql-block">  第十一条 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会组成员应是项目涉及领域代表性、权威性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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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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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