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二章 规范标准的规划 </p><p class="ql-block"> 第五条 国家语委制定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此项工作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面向国家和社会需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要求等为依据。</p><p class="ql-block"> 第六条 国家语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建议、征求意见和组织鉴定等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七条 公民或相关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建议,提交受托专业机构。受托专业机构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经国家语委审核后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