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 </p><p class="ql-block">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p><p class="ql-block">(2018年修订) </p><p class="ql-block">第一章 总则 </p><p class="ql-block"> 第一条 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p><p class="ql-block">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起草并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p><p class="ql-block"> 第四条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语信司)或由语信司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