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检察官大战检察院(三)

竹林风影

<p class="ql-block">第三季</p> <p class="ql-block"> 董永市人民检察院</p><p class="ql-block"> 群众信访回复函</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您好!您控告仙女区法院法官非法变更您的诉讼保全(查封)资产,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信访材料收悉。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由市区两级院各组成专班分别进行了调查,在多次短信答复的基础上,又于2024年x月x日下午预约了检察长接待,进行了联合公开答复,现再次书面回复如下:</p><p class="ql-block">本院经审查,仙女区法院法官童大柏在审理你公司诉神鸟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在未听取你公司意见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裁定,虽然有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lt;工作指引&gt;)的规定,但《工作指引》属于审判机关内部工作规范,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因此该案第一次变更保全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本案也无证据证明童大柏有其他徇私行为,该案不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条件,理由如下:</p><p class="ql-block">1.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执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相关司法解释准许变更保全标的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p><p class="ql-block">2.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p><p class="ql-block">3.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变更财产保全标的要事先听取保全人的意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规定“变更被保全财产或者保全措施的,应当事先听取申请保全人意见。申请保全人同意的,直接变更被保全财产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应当在综合考量变更保全的合法性、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合议庭依法决定。”该工作指引只是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了保障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但并未规定没有听取申请保全人意见就是违法。而且该工作指引还指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基础上由合议庭依法决定。进一步说明是否听取申请保全人的意见,对于能否变更保全标的物没有直接影响。</p><p class="ql-block">4.能否变更保全标的物,关键在于是否有合理性及等值性。关于合理性。从调查情况看,仙女区法院变更诉讼保全标的物是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神鸟仙女城是市区两级政府批准推进的重大项目,神鸟公司准备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相关开发项目正在报审,为了保证整个项目的完整性,在神鸟公司能够拿出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变更保全标的物。关于等值性,神鸟公司提交了《预评估函》,由于保全非终局性裁定,并不意味着土地权属转移。只是为了保障今后判决能够执行。且为了不增加当事人负担,法律也未要求必须对保全财产进行评估。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一些资料、日常生活经验等进行初步判断。在判断财产价值的能力上,法院普通办案人员肯定比不上专业人员。鉴于案涉土地、与房屋均处于同一地段,而预评估函是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在无相关否定性证据情况下,办案人员采信该预评估函结论并没有明显过错。</p><p class="ql-block">5.办案人员作出变更保全裁定前,经过合议庭合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程序合法。</p><p class="ql-block">6.仙女区法院在该案执行环节,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又追加查封了神鸟公司60套房产,并对之前解封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充分保障了尚阁公司的债权。</p><p class="ql-block">7.在调查中,未发现承办法官存在违纪违法情况。</p><p class="ql-block">综上,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童大柏有枉法裁判的嫌疑。您反映的控告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p><p class="ql-block">此复。</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董永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 <p class="ql-block"> 复查申请书</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 请 人: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复查请求:申请人不服董永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的信访处理意见,按《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省检察院复查。</p><p class="ql-block">事实与理由:董永市人民检察院《群众信访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从头错到尾,对我公司控告法官童大柏民事枉法裁判罪不予处理是错误的。</p><p class="ql-block">下面逐段指出《回复函》的错误。</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1、第一段:在多次短信回复的基础上......</span></p> <p class="ql-block">董永市院的两次短信回复,都是错误的。</p><p class="ql-block">第一次短信回复,建议我们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p><p class="ql-block">法官童大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民事裁定书是审判环节的法律文书,董永市院却让我们提执行异议。驴口不对马嘴的回复,说明该院办案人员工作不认真,完全没有搞清楚状况。</p><p class="ql-block">第二次短信回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控告的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受理条件。”</p><p class="ql-block">董永市院办案人员对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是错误的,我们用《再申诉书》指出他们的错误。</p><p class="ql-block">错误的短信回复,却被董永市院作为他们认真工作的内容写进《回复函》,类似黑色幽默。</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2、《回复函》第二段:但《工作指引》属于审判机关内部工作规范,不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因此该案第一次变更保全标的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本案也无证据证明童大柏有其他徇私行为,该案不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条件。</span></p> <p class="ql-block">童大柏违规又违法。违反省高院的《工作指引》是违规,用垃圾资产替代优质资产查封,违反民诉法解释第167条,是违法;违反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采信俞汉水单方面提供的预评估函,也是违法。</p><p class="ql-block">退一步讲,即使程序不违法,如故意违背事实作出错误判决,情节严重,也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违反法律程序,不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我们控告童大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主要是他故意采信虚假的预评估函作为证据,做出枉法裁判。</p><p class="ql-block">徇私不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回复函》以“无证据证明董劲松有其他徇私行为”,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不符。</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3、《回复函》第三段: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执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相关司法解释准许变更保全物。</span></p> <p class="ql-block">财产保全制度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执行,非常正确!正因如此,司法解释规定变更保全物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等值,二是有利于执行。童大柏变更的保全物是无人问津的烂尾楼,价值远远低于保全的土地使用权,“等值”在哪里?两次拍卖流拍,法院已终本,“有利于执行”在哪里?童大柏枉法裁判,导致执行烂尾,《回复函》还认为“有利于执行”,如此罔顾事实,令人气愤莫名!</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4、《回复函》第四段: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span></p> <p class="ql-block">“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前提是首先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回复函》引用的司法解释,变更保全的前提是“能够实现保全目的”。5000万元没人要的烂尾楼,能够确保我公司两亿元的保全目的吗?童大柏违法变更保全财产,导致我公司巨额债权不能实现,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明显违反上述条款。《回复函》用被法官违反、践踏的条款为法官辩护,实属荒唐!</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5、《回复函》第五段。......(略)</span></p> <p class="ql-block">按这一段文字的意思,省法院发布的工作规范可以不执行。在中国这样严格的上下级体制下,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执行?我们无法理解董永市院的观点。莫非董永市院对省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这个态度?</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6、《回复函》第六段。......(略)</span></p> <p class="ql-block">优化营商环境,就可以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吗?就可以帮助债务人逃债废债吗?法官与被告勾连,帮助被告黑掉外地投资者的巨额资金,这是黑社会行径!旧中国的上海滩恐怕也少见!如此明目张胆的犯罪行为,受害者告状无门,这是什么营商环境?这是官商勾结的黑暗环境!童大柏法官不是优化营商环境,而是破坏营商环境!《回复函》拿优化营商环境为童大柏开脱,明显袒护司法腐败分子,也是极大的讽刺!</p><p class="ql-block">《回复函》反复念叨“等值性”,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童大柏用于变更保全的烂尾楼房屋,“预评估函”评估的价值2亿,法院两次拍卖,5千万流拍,等值在哪里?</p><p class="ql-block">所谓“预评估函”,明明就是俞汉水搞的假材料,价格高得离谱。作为长期生活在董永市的人,一眼就能看出预评估函的虚假性。我们申请复议,指出了预评估函的荒谬性和虚假性,童大柏悍然驳回复议申请,他明明就是故意枉法裁判,帮助俞汉水逃废债。《回复函》却说“在判断财产价值的能力上,法院普通办案人员肯定比不上专业人员。”董永市有每平米1.8万的房子吗?凭常识就能看出预评估函的虚假和荒谬,《回复函》以“法官比不上专业人员”为其辩护,说得过去吗?站得住脚吗?</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7、《回复函》第七段:办案人员作出变更保全裁定前,经过合议庭合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程序合法。</span></p> <p class="ql-block">利用合法程序掩盖非法目的,这是腐败法官的惯用伎俩。只要合议了,法官联席会讨论了,法官就没有责任了?显然与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相悖。程序合法不等于不构成犯罪。判断法官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裁判的实体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p>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8、《回复函》第八段:仙女区法院在该案执行环节,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又追加查封了神鸟公司的60套房产,并对执行之前解封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充分保障了高格公司的债权。</span></p> <p class="ql-block">第一,执行环节的工作,与审判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联系。</p><p class="ql-block">第二,追加查封了60套房产,证明童大柏变更保全的50套房屋远远不够偿还我公司的债务,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等值”条件。执行终本,执行烂尾,证明童大柏变更保全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利于执行”的条件,是违法解封。</p><p class="ql-block">第三,法院对童大柏解封的土地再次进行查封,是对童大柏违法解封的纠正,是补救措施,恰恰证明童大柏解除查封是错误的!从而有力地证明童大柏涉嫌犯罪!《回复函》却把重新查封作为童大柏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荒谬至极!</p><p class="ql-block">第四,所谓“充分保障了高格公司的债权”,完全不是事实。童大柏变更保全的50套房屋两次流拍,法院已终本。追加查封的60套房屋同样会流拍。童大柏将土地解封后,俞汉水将土地抵押给他的关联公司以对抗执行,法院轮候查封没有实际意义,执行力落空。执行已经进行这么久了,我公司没有收回一分钱,《回复函》竟然说充分保障了我公司的债权,简直颠倒黑白!</p><p class="ql-block">《回复函》从头到尾都是错误,是彻头彻尾的错误回复。董永市检察院三次回复,一次比一次错得远。第一次短信回复,让我们提执行异议,是敷衍我们,把我们拒之门外。第二次短信回复,错误理解法条,再次把我们拒之门外。这次《回复函》,完全站在腐败法官的立场,找了一大堆理由为腐败法官童大柏辩护,充当了一个辩护人的角色,毫无客观公正立场。</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童大柏违反民诉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故意采信虚假的证据材料,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造成严重后果,实属情节恶劣,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董永市检察院不予立案侦查是错误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董永市院要么地方保护,要么水平不行。有鉴于此,我们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省人民检察院复查。</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省人民检察院</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

保全

复函

童大柏

枉法

变更

法官

裁判

执行

财产

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