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二季</p><p class="ql-block">法务部律师把再申诉书送到董永市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被拒收。律师把再申诉书放在前台,一位女检察官说:“已经答复过了,你放在这里我们也不会再答复。”</p><p class="ql-block">董事长让竹君给检察长写信。</p><p class="ql-block">尊敬的邝检:您好!</p><p class="ql-block">由于贵院检察服务中心不接受我们的再申诉书,只好向您反映贵院控审部门有法不依,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情况。</p><p class="ql-block">我公司向贵院控告仙女区法院法官童大柏民事枉法裁判罪,依法属于贵院管辖。但是,贵院检察服务中心两次以短信回复不予受理。我们再次申诉,指出检察服务中心的错误,希望能够依法办事。可是,检察服务中心一位值班的女同志不接受申诉书,还说即使我们把申诉书放在前台,他们也不再答复。</p><p class="ql-block">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贵院检察服务中心不按照法律规定将我们的控告材料移送侦查部门,自行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详情请您拨冗阅看《再申诉书》)</p><p class="ql-block">希望邝检万忙之中过问此事,督促贵院有关部门规范执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检察业务。</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敬礼!</p><p class="ql-block">江城市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p class="ql-block">一个星期后,接到董永市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主任打来的电话,称:“你们寄给检察长的信和再申诉书收到了,检察长召集本院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研究,认为法官不构成犯罪。”</p><p class="ql-block">尊敬的邝检:您好!</p><p class="ql-block">我公司给您写了信一个星期后,贵院检察服务中心主任通过电话作了反馈。时间又过去了两个多月,发生了一些新情况:仙女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变更保全的50套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仙女区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法院两次拍卖流拍。</p><p class="ql-block">过去的事实和新的情况,完全能够证明仙女区法院童大柏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恳切希望贵院有关部门的同志要讲道理、讲法律、讲程序,依法履职,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办事,不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不要让我们的控告游离于法律程序之外。</p><p class="ql-block">上次的信,没有实现我们期望的结果,可能是我们没有把事情说清楚,没有把证据说清楚。特再次给您写信,争取把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说清楚。我们相信,您作为检察业务专家,看了这封信,会得出正确的结论。</p><p class="ql-block">现在开始叙述。</p><p class="ql-block">一、这是一桩什么案</p><p class="ql-block">三年前,董永市商人俞汉水通过蒙骗手段,以“合作开发”为幌子,攫取了我公司1.5元亿人民币投资款。(为了不过多占用您的时间,事情的前因后果就不叙述了)。</p><p class="ql-block">俞汉水背信弃义,违反合同,想黑掉我公司的巨额资金。2023年10月,我公司将俞汉水和他的神鸟公司诉至仙女区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神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024年1月20日,仙女区法院判决神鸟公司返还我公司1.5亿元投资款并承担利息,本息合计2亿多元。</p><p class="ql-block">仙女区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变更保全财产,以没人要的烂尾楼房屋替换我公司保全的土地,将已查封的土地予以解封。我公司申请复议,被驳回。</p><p class="ql-block">承办法官童大柏解除土地查封不久,俞汉水随即就用他控制的关联公司充当所谓的“债权人”,对案涉土地设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金额2亿元,使得法院再也无法对案涉土地进行执行。</p><p class="ql-block">童大柏与余汉俞汉水配合默契,无缝对接。这是法官与被告串谋,运用司法手段帮助债务人逃废债的司法腐败案。</p><p class="ql-block">二、法官违了什么规</p><p class="ql-block">违反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依据该法条,变更保全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等值”,二是“有利于执行”。童大柏法官以无人问津的烂尾楼替换优质资产进行查封,使案件无法执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采信俞汉水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搞的所谓“预评估函”。</p><p class="ql-block">违反了省高院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变更保全财产或保全措施的,应当事先听取被保全人的意见。”童大柏法官没有听取我们的意见,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搞突然袭击。</p><p class="ql-block">三、枉法裁判造成了什么后果</p><p class="ql-block">本案执行阶段,仙女区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童大柏变更查封的50套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每平米的价格不够《预评估函》评估价的零头,《预评估函》评估的总价比正式评估总价高估一个多亿。</p><p class="ql-block">仙女区法院对变更保全的房产进行了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仅为6500万元,已经流拍。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5000万元,再次流拍。法院通知我们要终本。</p><p class="ql-block">童大柏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我公司造成两亿多元的经济损失。</p><p class="ql-block">四、为什么说童大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p><p class="ql-block">1、 童大柏制发的民事裁定书违法违规、违背事实。</p><p class="ql-block">上述第二节“法官违了什么规”对童大柏违法违规情况作了阐明,上月,仙女区检察院向仙女区法院送达了检察建议书,确认童大柏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违反《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变更被保全财产前未听取申请保全人的意见;二是采信《预评估函》不符合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仙女区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以及法院两次拍卖流拍,证明了所谓《预评估函》的虚假性、荒谬性。童大柏采信如此荒谬的《预评估函》,违背了事实。</p><p class="ql-block">2、 童大柏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p><p class="ql-block">童大柏制发的裁定书违规违法、违背事实,这没有争议。那么,他作出错误裁判的原因是什么?是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所致,还是故意进行枉法裁判?如果是前者,他可能只是工作失误(也有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是后者,他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p><p class="ql-block">童大柏是故意进行枉法裁判!</p><p class="ql-block">理由如下:</p><p class="ql-block">童大柏作为资深法官、民庭庭长,应当知道民诉法解释第167条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应当知道民诉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应当知道俞汉水单方面提供的《预评估函》不能作证据使用。童大柏作为长期在董永市生活和工作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董永市的房价。俞汉水单方面搞的《预评估函》,每平米1.8万余元,高得离谱。即使童大柏不知道上述种种,我方在复议申请书中都指出来了,可是童大柏置若罔闻,悍然驳回了复议申请。由此可见,童大柏不是业务水平不高导致的工作失误,而是故意的,他是铁了心要枉法裁判,铁了心要帮俞汉水逃废债。</p><p class="ql-block">五、童大柏涉嫌职务犯罪有哪些证据</p><p class="ql-block">第一组证据:童大柏制发的第一份民事裁定书、仙女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证明童大柏违法违规作出了错误裁判。</p><p class="ql-block">第二组证据:我公司的复议申请书、童大柏制发的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书,证明童大柏是故意枉法裁判。</p><p class="ql-block">第三组证据:《预评估函》、神鸟公司上报给住建局的备案价(每平米5000元)、仙女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的评估报告、两次拍卖的底价、流拍的材料,证明《预评估函》是违背事实的虚假鉴定。</p><p class="ql-block">六、贵院违反了那些规定</p><p class="ql-block">我公司多次向贵院提出控告、申诉,贵院控审部门先后给了两次短信回复。</p><p class="ql-block">第一次短信回复,认为我们“名为控告,实为不服法院执行裁定,建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我公司以申诉书提出:童大柏制发的裁定书是在审判环节,与判决书同时送达,审判环节的裁判文书不能在执行环节提出异议,贵院的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p><p class="ql-block">贵院第二次短信回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举报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该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短信回复还认为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该法官履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我公司向贵院检察服务中心提交《再申诉书》,检察服务中心拒收,我公司只好给你写了第一封信并邮寄《再申诉书》,指出贵院第二次短信回复的错误。</p><p class="ql-block">贵院在处理我们的举报控告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p><p class="ql-block">一是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p><p class="ql-block">即使目前不能确定童大柏构成犯罪,涉嫌算得上吧?即使涉嫌也不能算,起码算一条案件线索吧?是线索,就该移交第九检察部处理。第九检察部经过初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向我公司送达《不立案通知书》。我公司如不服,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而贵院控审部门不移交第九检察部,只按信访处理,以短信回复,阻断了我公司的救济途径。</p><p class="ql-block">二是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见申诉书)</p><p class="ql-block">三是违反《违反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没有按照规定导入法律程序。</p><p class="ql-block">贵院以“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法官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举报犯罪只需要提供线索,证据须由侦查机关收集,怎么能要求控告人提供详尽证据呢?怎么能够以控告人没有提交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呢?何况,我们已经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见第五节“童大柏涉嫌职务犯罪有哪些证据”)。</p><p class="ql-block">渎职犯罪的五个要素:是什么人、有什么责、违什么规、徇什么私、结什么果,四个要素已具备,只有一个要素“徇什么私”需要侦查机关查明。这样的情况,难道连案件线索也算不上吗?难道不应该进行初查吗?</p><p class="ql-block">如此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枉法裁判案件,受害人多次控告,竟然被检察院控审部门卡住,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告状无门!我公司只好再次给您写信,恳请您责成贵院有关部门的同志依法履职,依理、依法、按程序,让我们控告的事项进入法律程序。进入了法律程序,即使贵院的实体处理结果不能让我们满意,我们还有救济渠道,还可以按程序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贵院这样搁置不理,我们实在难以接受。</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敬礼!</p><p class="ql-block">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p class="ql-block">一个星期后,董事长收到检察长亲自发的短信,称“我十分认真地阅读了您寄来的信和材料,我院对您公司的控告非常重视,不存在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的情况。我已安排办案部门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再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判,请耐心等待。”</p><p class="ql-block"> (未完待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