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一季</p> <p class="ql-block">竹君是一位退休检察官,退休当天被省城一家民企急招,担任法务部主任。一上班,董事长急切地对竹君说:“公司在董永市遭到难以置信的司法腐败,两亿元债权面临打水漂。你现在的首要任务,是与司法腐败分子作斗争,一定要把贪赃枉法的黑法官告倒,只有这样,公司才有挽回损失的希望。”</p><p class="ql-block">竹君花了一天时间审阅法律文书,了解情况,第二天,竹君开始与董永市检察院过招。</p> <p class="ql-block">控告书</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控 告 人: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被控告人:童大柏,董永市仙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p><p class="ql-block">控告事项:童大柏法官枉法裁判,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p class="ql-block">事实与理由:</p><p class="ql-block">因董永市神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鸟公司”)根本性违约,企图鲸吞我公司的1.5亿元投资款,我公司将神鸟公司诉至仙女区法院。2023年12月,仙女区法院判决神鸟公司返还我公司投资款本息合计2亿余元。</p><p class="ql-block">仙女区法院在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变更我公司保全(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以50套烂尾楼房屋替代查封,将已查封的土地予以解封。我公司无比震惊!当天申请复议,被迅速驳回。</p><p class="ql-block">童大柏法官制发的民事裁定书,公然违反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一是违反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依据该法条,变更保全财产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等值”,二是“有利于执行”。童大柏法官以无法变现的烂尾楼替换优质资产进行查封,使案件无法执行。</p><p class="ql-block">二是故意采信无证据效力的所谓“预评估函”。被告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对50套烂尾楼房屋进行所谓的“预评估”,评估价格高得离谱,每平米1.8万。五线城市的房屋,比省城的房子还贵,显属虚假评估。况且,所谓的“预评估函”,不是正式的评估报告,不能作证据使用。而童大柏法官作为长期在董永市工作和生活的人,对评估价格明显违背常识和生活经验的“预评估函”竟然予以采信。</p><p class="ql-block">被告向仙女区房管局上报的预售价,只有每平米5000元,童大柏法官视而不见。在驳回我公司复议申请的裁定书中,童大柏法官认为“评估报告系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可”。童法官这是掩耳盗铃。</p><p class="ql-block">具备鉴定资质,是进行鉴定的前提条件,不等于鉴定报告一定正确。童大柏法官似乎认为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都是正确的,都应予以采信。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类推: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全都是正确的?童法官的这一论断非常荒唐,是为其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无理狡辩。</p><p class="ql-block">童大柏法官解除土地查封不久,神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俞汉水,与他控制的关联公司串通,对案涉土地设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金额恰好也是2亿元,相当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使得法院再也无法对案涉土地进行执行。被告与法官配合默契,无缝衔接,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童大柏与俞汉水勾连,运用司法手段帮助被告逃废债。鉴于此,我公司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对童大柏法官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司法腐败分子。</p><p class="ql-block">此致</p><p class="ql-block">董永市人民检察院</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控告人: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申诉书</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董永市人民检察院:</p><p class="ql-block">我公司控告仙女区法院法官童大柏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昨天收到贵院的短信回复。我公司对短信回复不服,特提出申诉。</p><p class="ql-block">短信回复存在以下不合法:</p><p class="ql-block">1、我公司控告法官职务犯罪,这是刑事控告,应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贵院把刑事控告按信访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我公司控告的民事枉法裁判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十四个罪名之一。属于贵院管辖范围。依照《规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控申检察部门收到控告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受理。《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受理的条件,我公司的控告完全符合上述两份法律文件规定的受理条件,贵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导入法律程序,而不是按信访件处理。</p><p class="ql-block">2、短信回复认为我公司“名为控告,实为不服法院执行裁定,建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完全不对头。控告就是控告,啥叫“名为控告”?我公司就是要控告玩弄法律、枉法裁判的司法腐败分子。这是其一。其二,童大柏法官制发的不是执行裁定,而是审判环节的民事裁定书,不能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贵院的建议不具有可操作性。贵院办案检察官工作不认真,没有搞清楚状况。</p><p class="ql-block">垦请贵院指派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检察官办理我公司的控告,依法对童大柏法官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行为立案侦查。</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 2024年x月x日</p><p class="ql-block">1</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再申诉书</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董永市人民检察院:</p><p class="ql-block">我公司控告仙女区法院法官童大柏民事枉法裁判罪,今天收到贵院第二次短信回复。我公司对短信回复不服,再申诉如下:</p><p class="ql-block">1、 贵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受理我公司的控告,是错误的。</p><p class="ql-block">短信回复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公司控告的事项“不属于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不符合受理条件。”贵院对该法条的理解错误。</p><p class="ql-block">上述法条“诉讼活动中”有两层意思,一是该法条列举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诉讼活动中的犯罪,二是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p><p class="ql-block">“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不能理解为只能是检察院自己发现,举报、控告、自首都不行。如果这样理解,监察委移交的也不能受理。这样的理解,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相悖。</p><p class="ql-block">按照贵院的观点进行推理,假如一个看守所警察私放了在押人员,有人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不能受理;犯罪的警察向检察院自首,检察院也不能受理;看守所或者监察委向检察院移交,检察院还是不能受理,因为不是检察院自己发现的。那咋办?放就放了呗。这是不是很荒唐?</p><p class="ql-block">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是诉讼监督。检察院业务部门所有与办案有关的工作,都属于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覆盖所有诉讼活动的,监督的内容当然包括受理控告和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就报案、控告和举报作出了专门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控告、举报、自首,都是诉讼法律监督的线索来源,对控告、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也是履行诉讼法律监督职责。</p><p class="ql-block">二、贵院控申部门径直决定不受理我公司的控告,并用短信方式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p><p class="ql-block">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p><p class="ql-block">上述法条清楚地表明,控告、举报属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十四个罪名的线索来源,检察院应当受理。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到控告、举报,应当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我公司前天给贵院12309打电话询问办理进展,工作人员答复材料仍在检察服务中心,昨天就收到贵院回复短信,可见控申部门并未将控告材料移送侦查部门。</p><p class="ql-block">短信回复称“虽你坚持认为法官违法,但从你材料的内容来看,并无明显证据证明该法官履行职务行为涉嫌犯罪。”举报犯罪只需要提供线索,证据须由侦查机关进行收集,怎么能要求控告人提供详尽证据呢?怎么能够以控告人没有提交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呢?何况,我们已经提供了基本的证据:两份民事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预评估函、正式评估报告、俞汉水与他的关联公司搞假抵押的材料。</p><p class="ql-block">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控申部门并无对我公司控告的内容进行实体审查的职责,而应当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处理。侦查部门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不立案通知书答复我公司,而不是由控申部门以短信方式回复。</p><p class="ql-block">三、我公司向仙女区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与向贵院控告,并无矛盾。</p><p class="ql-block">我公司向仙女区检察院提出的是民事监督申请,向贵院提出的是刑事控告。我公司刑事控告的内容,属于贵院管辖,仙女区检察院没有管辖权,我公司当然向贵院提出控告。另,贵院以童大柏制发的第二份民事裁定书为依据,作为不受理我公司控告的理由之一,而这份裁定书正是他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重要证据!以犯罪证据来说服控告人息诉罢访,逻辑上不通,法理上不合,我公司尤其不能接受。</p><p class="ql-block">最后再次表达我公司的诉求:恳请贵院依法受理我公司的控告,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申诉人:江城高格置业有限公司</p><p class="ql-block">2024年x月x日</p><p class="ql-block"> (未完待续)</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