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之家笔坛】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是否可以兼任工会主席?

阅三千笔谈『袁创』

<p class="ql-block">  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人事部门代表单位利益,一个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组织的天职,两个部门属于相生相克的存在。现实中,有些单位里存在着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同时兼任着工会组织负责人的现象,俨然形成了“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体”的局面。那么此种做法究竟是否合规呢?</p> <p class="ql-block">  我们先来看一个刊载在《中国劳动保障报》上的一个案例。</p><p class="ql-block"> <b>案情基本情况</b>:一家民营集团公司,根据当地工会组织要求和自身企业发展的需要,拟成立工会组织。出于人工成本和组织管理专业化的考虑,公司打算让现在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工会主席的竞选。但是有职工代表提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有代表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职责,因此不能兼任工会主席。该公司想知道,职工代表提出的这个意见正确吗?</p><p class="ql-block"> <b>案情分析</b>: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企业工会主席是工会会员经民主程序选任的职工代表,其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并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考虑到工会主席代表的职工利益与企业管理方之间的权责利害,相关规定特别要求,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所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本案中,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是不能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参选的</span>。</p><p class="ql-block"> <b>法理依据</b>:200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p> <p class="ql-block">  根据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组织负责人</span>。</p><p class="ql-block"> 有人又有疑问了:上面的案例只能说明企业的工会组织负责人不能由人力资源负责人兼任,事业单位又不是企业,难道也不能么?依据是什么呢?</p><p class="ql-block"> 依据2008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span>、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同时结合第六条我们可以知道:<span style="color:rgb(237, 35, 8);">至少有这样一类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负责人不能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即那些自负盈亏,依靠自身的运营来维持和发展的事业单位,比如文化部门的出版社、报社,民政部门的假肢厂,农业科研单位的良种、良畜场等</span>。</p>

工会主席

负责人

工会组织

企业

人力资源部

工会

兼任

人事部门

事业单位

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