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调传情 质效提升

徐志广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2020年5月22日,赵某从李某处购进一批米面油,欠李某货款5837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5月20日起诉至遵化市法院,根据诉前调解机制法院将此案件转交到遵化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调解人员接受案件后,经审阅卷宗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调解的可能性,决定2024年5月24日上午九时召集双方调解,但却始终无法与赵某进行联系沟通。调解人员认为即使赵某拒绝调解,也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由于多渠道、多方式联系赵某无果,5月23日下午四时调解人员再次通过短信对赵某进行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意外的是当晚九时多,调解人员突然接到陌生来电,自称为赵某,更令调解人员意外的是,赵某的声音完全是女性特征,在说服赵某同意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后,调解人员立刻与李某联系进一步确定赵某身份,李某深表歉意称赵某确实为女性,因立案当日共起诉两案,两案起诉书采用同一模板,因此忽视了两案被告在性别上的差异。</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关于约定的调解日期,赵某称因其长期身处外地,无法回遵参加调解。调解人员提出可以通过建微信组群的方式进行调解,赵某以担心调解过程被恶意截存传播婉拒。调解人员提出可否与其一对一建立微信联系,获赵某接受。5月24日上午,调解人员成功添加赵某微信号后,要求其手持身份证原件自拍一张照片发送给调解人员,李某确认无误后,调解人员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耐心对赵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就货款支付时间、方式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协议内容李某当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赵某在微信中确认。</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遵化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面对困难,坚持不言弃、不放弃,迎难而上,从而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为本案的顺利调解起到了关键作用。下一步,将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调解理念,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提升在线调解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让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这里绽放出时代光芒!</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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