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人同意在1%的人家门口建公共厕所?

军地人生

<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22, 126, 251);">站在那个小区楼上拍摄的石头城公园夜色</span></p> 题目所述的事显然有点极端,是军地人生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问题,运用形式逻辑中归谬论方法所引申的例子。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事情却并不鲜见。这不,南京有个小区最近就发生了。 <font color="#167efb">军地人生居住的另外一个小区外环境</font> 地处外秦淮河最美段的这个小区,多年来邻里和谐。自从今年初换了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后,矛盾纠纷不断。6天前,业委会在大门口贴出公告,说小区车位少,为了调整利益关系,经征求部分业主的意见,决定让多占公共资源的车主多交停车管理费。租赁车位从每月260元涨到360元。产权车位从每月80元涨到每月180元。与此同时,降低所有人家房屋物业管理费,从每平方米0.75元降低到0.5元。立即招来车位业主的强烈质疑和抵制。在省级机关工作的业委会主任说:公告贴出十天后,如果没有半数以上业主反对 就算半数以上的人同意了! <br>  有业主责问,我花钱买的产权车位也属于公共资源吗?业委会有调价的权力吗? 业委会的调价公告,违反了南京市物价局的行政性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和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这样连基本法规都不理会的业委会应该立即改选。<br>  <br> <p class="ql-block">  有业主提出: 在小区里具有产权车位的人是少数,假如大部分的业主因为可以降低房屋物管费而同意把产权车位每个月的管理费增加到每个月1000元甚至10000元,这行还是不行?</p> <p class="ql-block">  军地人生与小区业主中的王律师异口同声: 不行!这不仅是车位管理费政府有指导价,还因为虽然有业委会的小区对部分公共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来决定,但也不能违反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比如99%的人同意在1%的人家门口建一个公共厕所,这个不行吧?99%的人同意把1%的人家的具有土地使用权的花园变成公共停车场,这个也不行吧?这类做法虽然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同意,但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以及《物权法》第16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国家保护”。而房地产作为私有财产,其价值除了房子本身外的产权外,还应当包括相邻权。凡是侵犯这些公民合法权利的,即使有再多的人同意也没有用!</p> <p class="ql-block">  这说明,人们在说法用法的时候,死搬硬套不行,还应该研究完整的法律体系,把握法律精神。物业管理和业委会的工作是琐碎的复杂的。业委会领导自作主张凭想当然做出的任何决定公告,无论其出发点是什么,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都是无效的。真正能保护业主利益的是法律法规,而不是业委会的决定。正如那个小区里一位业主说的:业委会没有公权力。既没有立法权,也没有执法权,有的仅仅是为小区大众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