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一读.以案释法】聘用超龄人员的工伤案例

淡定人生(萧杰)

<p class="ql-block">  达到退休年龄,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工伤?</p><p class="ql-block"> 案例来源案号:(2020)浙06行终570号</p><p class="ql-block">案情简介</p><p class="ql-block">罗某出生于1959年5月27日,于2018年5月22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2日上午8时许,罗某在单位开会时突发意识不清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0日,罗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7月31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的死亡属于工伤。</p><p class="ql-block">公司认为罗某死亡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p><p class="ql-block">法院认为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与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必须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举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客观事实。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就应当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并给予工伤保险待遇。首先,罗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并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此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本案中,罗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2018年5月起受公司聘用,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认定其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但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对于公司提出的其与罗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认可。其次,罗某去世的客观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举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6月2日上午8时55分许,罗某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晕倒,即被送往医院医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罗某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再次,罗某去世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应纳入工伤认定范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罗某出生于1959年5月27日,入职于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2日去世前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罗某仍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公司也未能提交罗某已经在其他地方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据材料,故罗某于2020年6月2日在工作时间内去世,用人单位即本案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公司关于其并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故第三人罗成刚无权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于2018年5月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时罗某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公司应当为罗某缴纳工伤保险费。</p><p class="ql-block">综上,人社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罗某为工伤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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