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关于各地市的县/镇级人民政府以户用光伏市场市场混乱,保证施工安全,保护农户利益为由,非法占有居民私人住宅屋顶为政府的标的物,进行户用光伏市场招商引资与筛选光伏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到底违反了那些规定,本人特将户用光伏政策解读,不足之处,请光伏同行斧正。</p> <p class="ql-block"> 2022年中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p><p class="ql-block"> 全国部分县/镇级人民政府对户用光伏市场实行了招商引资与筛选入围的方式来确定管辖区域内开发户用光伏市场的企业,实质上是限定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政府已经构成行政垄断行为、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就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对其他光伏企业进行设置差别对待、限定或者变相的限定农户个人或者光伏企业交易行为,指定农户与某某光伏安装企业合作等等,这都是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拦路虎。</p><p class="ql-block"> 政府部门管理市场不得设置条条框框、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应该是要依靠服务来管理市场、深刻领悟“放 管 服”的政策精神。</p><p class="ql-block"> 全国部分县/镇级人民政府针对户用光伏项目相关证明及备案手续盖章的问题,采取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合同,以居民私有屋顶为政府标的物,进行招商引资,筛选入围的形式进行管理,已经违反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试点政策官方解读总结25字原则》第四条:“竞争不垄断条款”,国家能源局规定“各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参加开发建设”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按照相关行政程序规定,县/镇级人民政府办理光伏相关证明及备案手续盖章的业务、应设置政务办理窗口、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办理,而不是只针对光伏企业人员前来代办户用光伏相关证明及备案手续业务的程序,此行为剥夺了农户自由消费选择权,更容易产生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的行为。</p><p class="ql-block"> 各县/镇级人民政府针对光伏企业的监管范围,只应审查安装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光伏产品资质,光伏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模式及合同等。</p> <p class="ql-block"> 目前陕西多县/镇级人民政府采取了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以非法占有居民私人屋顶为政府的标的物,对光伏企业招商引资,筛选入围的方式进行管理,其行为属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违反了以下条款:</p> <p class="ql-block"> 违反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试点政策官方解读总结25字原则》自愿不强制,试点不审批,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工作不暂停,第四条:“竞争不垄断、各地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市场应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放,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参加开发建设”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施行,即将于2022年8月1日施行修订案)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p><p class="ql-block"> 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节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p><p class="ql-block"> 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p><p class="ql-block"> 违反了【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陕发改能新能源〔2023〕225号】第三条第二款在备案及并网手续办理时环节多、出现户用光伏备案需要加盖乡政府公章,要求农户提供项目建设个人承诺书等现象,签字盖章环节多,的规定。</p><p class="ql-block"> 部分县/镇级人民政府规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应符合区级相关规划,禁止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建设光伏阳光房等,此规定违反了【国家能源局(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第二篇资源与应用篇:第16问、常见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与建筑结合有哪些样式?“平改坡户用光伏,阳光房屋顶光伏系统的安装方式。</p><p class="ql-block"> 本文仅限给光伏同行们、作为了解光伏相关政策应用及解读参考。</p><p class="ql-block"> 编辑人:行公民监督之权力</p><p class="ql-block"> 2024年5月22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