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5月15日所在的一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家庭教育宣传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家庭文明正能量,在全社会持续掀起弘扬家庭美德和创树文明家风的热潮,切实以好的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2024年5月15日,红丰镇家校共育服务中心开展了“5.15国际家庭日”系列活动。</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本次活动由红丰镇中心小学党委书记茹文高同志主持。</b></p> 介绍出席活动的领导、嘉宾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参加本次活动的领导、嘉宾有:红丰镇政府许流岳副镇长、红丰镇政府黄雅珠副镇长、阳东区教育局政教股陈文华股长、红丰镇妇联陆仕玲主席、红丰镇中心小学领导以及完小、教学点校长、幼儿园园长、家庭教育研究会成员、优秀家长、优秀家校共育教师和家长代表。</b></p> 领导致辞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红丰镇政府许流岳副镇长致辞,许副镇长代表中共红丰镇委、红丰镇人民政府对红丰镇家校共育服务中心举办此次活动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全镇师生表示亲切的问候!对支持和关心红丰教育事业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他强调家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校教育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并殷切地提出几点希望:(一)希望红丰镇更多的企业和热心人士参与到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行列中来;(二)希望各位家长在开展家庭教育时要考虑到每个家庭的独特性,做到因家施教,科学地进行家庭教育;(三)希望老师们要与家长多沟通,科学地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为家校社协同育人提供良好的基础。</b></p> 家校共育工作汇报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红丰镇家校共育服务中心负责人许太周校长,对本中心两年来的家校共育工作进行总结与汇报。许校长向大家汇报了两年来家校共育服务中心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情况、家校社协同育人活动与相关研究的开展情况,并对家校共育工作取得的成绩一一进行梳理和汇报。</b></p> “学伴团”家长谈感受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红丰镇塘围小学六年级“学伴团”的叶肖佟妈妈与陈子铭爸爸两位家长畅谈感受。两位家长深情感言: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而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一个优秀的孩子离不开家庭的陪伴和鼓励。自从加入了“学伴团”以来,他们明显感觉到孩子进步了很多,收获了很多,孩子们学习更主动了,自理能力也增强了很多,和同学更能融洽相处,这一切都少不了家校共育服务中心领导、老师们的教育与引导。他们衷心地感谢家校共育服务中心提供的平台,让家长们互相学习、互相交流,感恩能和孩子一同成长!</b></p> 家庭教育讲座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良好的家庭环境,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沃土”。家长如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孩子健康茁壮成长?</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我们有幸邀请了阳江市教师发展中心正高级教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级社工师、家庭教育心理顾问、阳江市家庭教育讲师团副团长周雪燕老师,为大家带来了一场题为《家庭教育一致,孩子健康成长》的精彩讲座。周老师从家校一致性、家人一致性、言行一致性等方面为家长们“支招”,引导各位家长积极为孩子创建良好的家庭环境,创设和睦的家庭氛围,助力孩子健康成长,引导家长们深刻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意义。会后,家长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受益匪浅!</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 在教育孩子这条路上,家庭和学校携手同行,彼此应该充分尊重与信任。没有家庭教育的学校教育、没有学校教育的家庭教育,都不可能独自完成培养孩子成才的使命。红丰镇家校共育服务中心的成立是家校合作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们共同努力的结果。相信在各位家长的积极参与与大力支持下,家校共育服务中心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让我们携手共进,为孩子们的成长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b></p> <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撰稿:黄幸娜</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图片:曾柱铭</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初审:许太周</b></p><p class="ql-block"><b style="font-size:20px;">终审:茹文高</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