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第7期

党纪学习教育专班

<p class="ql-block">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p> <p class="ql-block">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p><p class="ql-block">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p> <p class="ql-block">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p><p class="ql-block">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 (含宣告缓刑);</p><p class="ql-block">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p><p class="ql-block">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p> <p class="ql-block">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p><p class="ql-block">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p><p class="ql-block">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p><p class="ql-block">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p>

处分

党员

党纪处分

依法

给予

应当

党组织

或者

开除党籍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