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识1951年的农村土地房产证

雷琪(武军)

<p class="ql-block">土地,既是人们赖以生活居住和社会活动的基础,又是人们籍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村尤其如此。</p><p class="ql-block">土地改革,是一种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改变土地占有制形式的革命与革新措施。我国的土地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基本内容,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彻底铲除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其根本目的是消灭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国家的工业化铺平道路。</p><p class="ql-block">解放前,占农村人口约90%的贫、雇、中农,只占有全国可耕地面积的20—30%;而占农村人口约10%的地主和富农,却占有全国可耕地面积的70—80%。</p><p class="ql-block">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领导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占全国总面积大约三分之一的西北、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已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p><p class="ql-block">新中国成立后,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国家“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据此,从1950年冬到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村,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p><p class="ql-block">1950年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党中央明确规定了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这就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对于地主分子,同样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font-size: 18px;">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同时</span>发动农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至1952年9月止,土改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本来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耕地,在广大农村中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中国农民耕者有其田的奋斗目标,为之后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p> <p class="ql-block">这是一张保存完好的农村土地房产所有证,<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由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颁发给江阴县夏港区观东乡(镇)的居民,业已问世73年了。</span></p><p class="ql-block">它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产物,见证了新中国初期中国农村土地改革这一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此所有证上列明: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本户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非耕地×段×亩×分×厘×毫;房产共计房屋×间,地基×段×亩×分×厘×毫;均作为本户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p> <p class="ql-block">所有证最右侧的中部盖有与存根联的骑缝章。</p> <p class="ql-block">此证还标明所列土地的座落、种类、地名、亩数、四至、长宽尺度、附属物、备考。土地种类一栏有:水旱田、旱田、芦滩、坟地。</p> <p class="ql-block">同时还用蓝色文字标明本证亩数均为市亩,当地标准习惯亩一亩折合市亩×亩×分×厘×毫。</p> <p class="ql-block">所有证上盖有县长印章,左下侧盖有江阴县人民政府大红印章,最右侧的中部盖有与存根联的骑缝章。</p> <p class="ql-block">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使农民真正翻身作了主人。从而最深入、最广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革命和建设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巩固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引导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集体化道路开辟了广阔的前景。</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