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上镇护林防火警示教育

店上宣传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4月6日,店上镇召开护林防火工作警示教育会,对周武村、宋村主干进行了约谈。</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宋鑫宇强调:要深刻认识到严防森林火灾的重要性,不仅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一是<b style>思想上再重视</b>,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先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二是<b style>措施上再落实</b>,全覆盖、全天候、全方位加强防火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关键高效守牢重点部位、管好重点时段、抓好重点源头;三是<b style>责任追究再压实</b>,以最高站位、最严措施、最强合力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森林防火,意识为先。为加强广大群众森林火灾防范意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店上镇相关森林火灾警示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释法。</p> 案例一 刘某某失火案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4月6日9时许,周武村刘某某,因在自家地里焚烧秸秆时,被政府巡逻人员发现,其行为后经店上派出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并进行了行政拘留。</p> 案例二 苗某某失火案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4月6日15时许,宋村苗某某,因用打火机点烧地埂上的杂草及秸秆,不慎引发失火,被政府巡逻人员发现,其行为后经石窟派出所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并进行了行政拘留。</p> 法律小贴士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第十四条—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草原上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r></p> <p class="ql-block ql-indent-1">望所有村民吸取教训,牢固树立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各村“两委”主干<span style="font-size:18px;">要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全面抓好今后护林防火工作。</span></p>

防火

森林

危险

以上

罪过

失火

以下

或者

秸秆

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