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不管是街道工作人员还是绝大多数业主都认为街道有这个权限,依据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制、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然而,这种行政法规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既挑战了现代司法原则,既没有法律授权,注意不是法规,行政机关无权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也彻底的违反违法其民法典授予的业主自治权规定。</p><p class="ql-block"> 现代司法原则之一就是司法独立性,只有法院才能有权判定违法行为和解释法律。但是19条赋予了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业主大会决定违法,显然行政权超越了司法权,街道办在干法院的事情了,以此类推,是否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合同纠纷呢?这样的话,法院还需要吗?有人会说,这条规则的意思是经过法院认定违法后,街道办再责令的。 这样是不符合逻辑的。法院的判决既具有强制性,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这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超越,另外也是对业主自治权的侵害?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小区重要事务由业主共同决定,结果却是业主决定上诉,还需要街道审核,乃至街道可以直接撤销,这还叫业主自主决定吗?任何一个组织真向每个个体那样,另外,当然是广大的业主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其他主体会得寸进尺,不断的挑战,让业主没有丝毫权利可言,独立性,所以现代社会致力需要给每个组织划定边界,防止侵害其他组织的权益,把权力灌进笼子。同时每个组织自身也要去争取独立性,以防止其他组织的心态以野心自愿野心。从这种意义上来说。 法院也应该在审判中积极行使自身的审查权,以保证自己的独立性。另外,当然是广大的业主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