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法仪》是《墨子》第四篇,着重论证了兼爱是治理国家应遵循的法度。文章大量采用设问和反问,引导受者在预设的论证轨道上不断深入和探索,最终得出结论。墨子以归纳、类比、排除、递推、列证、正反对比等多种手法,通过“埋种子、牵引子、带套子、定调子”,把阻碍结论成立的问题逐个排除,将掩盖结论的外衣层层剥离,使结论无懈可击,无可言辩。细心研读、探究《法仪》论证之法,对善辩者大有裨益。</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归纳类比,“埋种子”。第一部分,</span><b style="color:rgb(237, 125, 49);">“子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仿依以从事,犹逾己。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辨也。” </b><span style="color:rgb(0, 0, 0);">墨子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这一分论点,并通过“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悬,平以水”五个典型事例,归纳出“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这一规律的普遍性,呼应前面提出的“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一起论证了“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分论点,并将这一论点类比到治理国家上,以“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辨也。”承上启下,为后续论证埋下种子,做好铺垫。</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设问排除,“牵引子”。</span><b style="color:rgb(0, 0, 0);"> </b><span style="color:rgb(0, 0, 0);">第二部分,</span><b style="color:rgb(237, 125, 49);">“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天下之为父母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学奚若?天下之为学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学,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当皆法其君奚若?天下之为君者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 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故曰:莫若法天。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b><span style="color:rgb(0, 0, 0);">这部分,墨子用了五个问句,提出并论证了文章第二个分论点,既“莫若法天”。首先,墨子以如何寻找法度的效法对象,既“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为引子,引出“当皆法其父母奚若?”“当皆法其学奚若?”“当皆法其君奚若?”三个设问。其次,将这三个设问,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进行论证,得出“故父母、学、君三者,莫可以为治法”的结论,再以“然则奚以为治法而可?”为引子,引出第二分论点,既“莫若法天”。最后,通过阐述“天”具备的三个优点,即“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来佐证第二分论点。在古代,“天地君亲师”是四组最重要的关系和四个最应尊崇与服从的对象,而“父母(亲)、学(师)、君”这三个对象被墨子以“为者众,而仁者寡,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为由排除了,那么“天”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度应效法的对象。</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层层递推,“带套子”。第三部分,</span><b style="color:rgb(237, 125, 49);">“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以其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以其兼而有之、兼而食之也。今天下无小大国,皆天之邑也。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此以莫不牛羊,豢犬猪,絜为酒醴粢盛,以敬事天。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故曰:“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曰:“杀不辜者,得不祥焉。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是以知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b><span style="color:rgb(0, 0, 0);">这部分作为全文重要,也是最精彩的部分,墨子用了五个设问,仍以自问自答的形式,完成了最关键部分的论证,既兼爱是治理国家应当遵循的法度。首先,以“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承上启下,提出第一个问题“然而天何欲何恶者也?”在回答第一个问题后,又针对第一问题的答案,提出第二个问题“奚以知天之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接着针对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又提出了第三个问题“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接着,针对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又提出第四个问题“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最后又针对第四个问题的答案又提出第五个问题“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最后得出最终结论“兼爱”,即“天欲人相爱相利,而不欲人相恶相贼也。”这五个设问步步推进,环环相扣,就像俄罗斯套娃一样,一个里面套着下一个,通过层层剥离,抽丝剥茧,最后得到核心观点。这部分有两个有意思的地方,一是在回答第三个问题“奚以知天兼而爱之、兼而利之也?”时,墨子是用反问“此不为兼而有之、兼而食之邪?”来回答自己提出的设问;另一个是在回答第四个问题“天苟兼而有食之,夫奚说以不欲人之相爱相利也?”和第五个问题“夫奚说人为其相杀而天与祸乎?”时,两个问题的答案是相互印证,互为因果,而不是递进关系或单方因果关系,(问:怎么知道天希望人们相爱相利,不希望人相恶相贼?答:因为人们相爱相利,天就赐福人,人相恶相贼,天就灾祸人。反问:怎么知道人相恶相贼,天就灾祸人。答:因为天希望人们相爱相利,不希望人相恶相贼。)这点像诡辩,值得商榷。</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正反举列,“定调子”。第四部分,</span><b style="color:rgb(237, 125, 49);">“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暴王桀、纣、幽、厉,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戮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故为不善以得祸者,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禹、汤、文、武是也。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b><span style="color:rgb(0, 0, 0);">在文章的最后这部分,墨子以他拿手的正反例举对比,来巩固之前推导得到的结论。首先,正面例举禹、汤、文、武这四位圣王,他们“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使立为天子,天下诸侯皆宾事之。”接着,又反面例举桀、纣、幽、厉四位暴王,他们“兼恶天下之百姓,率以诟天侮鬼,其贼人多,故天祸之,使遂失其国家,身死为戮于天下,后世子孙毁之,至今不息。”至此,兼爱是作为治理国家应当遵循的“天法”的论断,一锤定音。</span></p><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justify;"><span style="color:rgb(0, 0, 0);"> 文章最后两句“爱人利人以得福者有矣,恶人贼人以得祸者亦有矣。”与文章第一部分最后两句“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辨也。”首尾遥相呼应,不但在文体、论证上,也在情感上,形成闭环,增强了论证效果。这看似平淡的感叹,流露出墨子对历史上兼恶得祸者的遗憾和当下不知借鉴仍在兼恶得祸者的痛惜,同《阿房宫赋》中:“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有异曲同工之妙。</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0, 0, 0);"> </span></p><p class="ql-block"><span style="color:rgb(0, 0, 0);"> </span></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