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的下落不明如何认定,虽然目前关于下落不明没有明确认定标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建议这样认定:</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笔者建议参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来认定,具体操作路径:</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1、 执法人员到涉案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者行政机关法定途径获悉的实际经营场所(例如企业年报上当事人的填写的实际住所)去上门实地检查,如在该上述场所未能发现当事人存在可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状态,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有无当事人明显的店招、公司牌匾等佐证,条件成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进行见证检查过程或有上述公司与组织出具书面的证明材料;</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2、 通过向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者行政机关已掌握的实际经营场所邮寄送达书面《询问通知书》方式认定(备注:推荐双挂号),如邮寄文书按照上述频率2次被无故退回,亦可认定为当事人为“下落不明”状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3、 向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户籍地址(身份证上地址)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一般2次被无故退回后,亦可认定为当事人为“下落不明”状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4、 拨打当事人在注册登记材料中或注册登记系统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如拨打后显示空号或多次拨打后仍无法接通,亦可认定为当事人为“下落不明”状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5、涉案当事人为辖区外经营者,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后发现当事人已因下落不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亦可认定当事人为“下落不明”状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6、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为自然人,若已被司法机关宣告为失踪,可以根据相关司法文书直接认定为下落不明状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总之,下落不明是一种暂时的状态,执法机关在合理范围内已尽必要手段即可,笔者认为中止调查主要基于当事人对整个案件查清事实具有直接的且较大关联性或不可替代性以及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为尽可能防止错案发生,而根据行政执法活动公平公正等原则在行政效率方面作出让步的一种重要制度或程序设计,因此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结合案情灵活掌握,多路径自由组合适用,不可机械化理解与执行,中止调查往往基于案件当事人原因导致案件调查阻却,因此不能成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职或怠于履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借口或挡箭牌.</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中止调查属于行政执法案件中可能遇到的程序,但不是必然的程序,中止调查属于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中的过程性内部行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行为结果的最终属性,故一般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一般对中止调查的行为没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