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情对理的救赎

三余居

<p class="ql-block">甲辰年初一,贺岁片《第二十条》,折服观众无数,深刻诠释了情对理的救赎!</p> <p class="ql-block">“情”是潜意识的产物,是道德上的评判;“理”是意识的产物,是逻辑上的甄别。“理”要分出对错,而“情”只有好坏!世事万物有“理”辩不明的好坏,无“情”解不清的对错!</p> <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演绎了完整的司法程序,更清晰解读了司法公正公平的核心要义,在演绎与解读过程中,无不用情牵动观众的心,把怜悯集聚成同情,把同情集聚成悲愤,把悲愤释放为振臂高呼……人们用“情”辩清了理不清的“理”,让公平正义堂堂正正地照在人们心里。</p> <p class="ql-block">生活中的矛盾是非,用“理”来理,如果理不出对错,便理不出结论。而对错取决于立场,立场不一结论便不一。对于矛盾的双方,“理”是情绪的藩篱,在“理”的思维习惯下,情绪难以逃脱,会越走越偏,直至偏执。用“情”来理,或许不需要事情的来龙去脉,不需要结论,甚至不需要表白,只需要彼此一个坦诚的微笑,一个歉意的动作表示,瞬间就把“莫大的恩怨”化为过去。这就是情之所致的道理所在!</p> <p class="ql-block">“理”在“情”后,“理”是在对事物发展规律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而“情”在“理”之前,是因人的观念形成的情感判断,受“理”影响但不受“理”约束,“情”是自凭人的好恶而形成自己的情感认知。所以,“情”是天性的触发,而“理”是思考的结论。</p> <p class="ql-block">过去了不会重来,背负着无法改变的过去,不会迎来期待的明天。所以,对于生活中的是与非,未必非要找出对与错!这就是“情”,而不是“理”。</p> <p class="ql-block">情有情的用,理有理的法。正如孔子说:“以直报怨,以德报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