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采纳尚书令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220年)制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选官用人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p> <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p><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是指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有才能的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罢黜。</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九品中正制,使得当时的官吏选拔有了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此标准其实依然是采取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的方式。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得当时吏治清明公正,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为促成魏晋实现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九品中正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打破门阀士族的社会固化,寒门子弟虽有了晋升的渠道,但往往只能做低品级的小官吏。直到隋唐科举制度横空岀世,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才趋于规范完善,选贤任能,人才辈出,也推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