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说起“身份证”大家都不陌生,现在我们人手一证是生活工作中处处离不了的证件之一。但民国时期的身份证你见过吗?笔者是一位票证纸品收藏爱好者,早年间无意中收藏到解放前民国时期的几种居民身份证,经查阅各种资料,现图文并茂以飨各位。</p><p class="ql-block">民国二十年(1931年),正式颁布《户籍法》,1934年对该法进行修正,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人口管理,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制发了中国最早真正意义上的身份证,即“公民证明书”。这种公民证多为单张小纸片,由县长签发,盖有县政府公章,内容也较为简单,主要记载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宣誓地点和发证时间。</p><p class="ql-block">下图为民国二十五年孝义县长发给下令狐村村民刘丑丑的公民证。</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1946年对《户籍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并公布《户籍法施行细则》相关规定,制发“国民身份证”,由各地乡镇公所统一发放。发证对象为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分男女。从我收藏的“国民身份证”中我们可以看到,民国时期的身份证并不像我们现在是一张卡片,而是一本小册子,分两面四折页。正面首页印有“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的字样,还有持证人的所在地、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本籍、寄籍、号码以及身份证的发证日期。</p><p class="ql-block"> 背面第二页涉及的信息包括教育程度、职业(行业、职位)、国民义务劳动(工作地点、日期、证明长官)、特征(如聋、麻子脸、结巴等)、分析符号、相片或标准指纹以及双手指纹符号,并标明了“无照片及未实施指纹区域暂用箕斗”。值得一提的是,民国时期虽然已有摄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经济能力去拍摄个人照,因此无照片者则需以指纹代替,将持证者十指指纹以“斗”和“箕”进行登记,作为个人标识。斗画“〇”(指纹呈圆圈形),箕画“×”(指纹呈山脊开口形)。这么看来,通过辨别手纹的箕斗,可以说是当时较为科学的查验方法了。</p><p class="ql-block"> 第三折页注明了公民资格(宣誓地点、宣誓日期)、家属(称谓、姓名)、役历(役别、日期、证明长官);第四折页为保甲番号(区、保、甲、户、日期)、住址(地名、日期)、注意事项。民国时期的“国民身份证”,虽然小小一本,但却具有三十多条社会属性信息,内容详细,有如今户口簿的功能。</p><p class="ql-block">下图为民国三十六年太谷县政府发给居民张步阁的居民身份证。</p> <p class="ql-block">抗战时期日伪汪政府也印发过相应的居民身份证。下图为民国三十一年山西省公署崞县警察局发给居民李丑忙的居住证</p> <p class="ql-block">“良民证”是日本侵略者对中国百姓的一种居民身份管理。</p><p class="ql-block">抗战胜利后,“良民证”被中国民众看成了耻辱的证明,大部分都被销毁了,民间极少留存。</p><p class="ql-block">下图为孝义县留义村居民和大孝堡居民的良民证。</p><p class="ql-block">(留义村梁李氏是苏家庄李氏女出嫁与留义村梁氏,今健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