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yun699的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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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复活代表着生命的新生和希望的重新点燃。坚持力行的人是志向高远的。不违反规律的人是能够长久,死而精神永存的,人是真正的复活。《托·富勒》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如果世间的人都明了美的东西是美的,那么丑恶的东西就暴露出来了;都知道善良的行为是善的,那么不善良的行为就显露出来了。耶稣,基督教的崇拜对象。按照《圣经》记载,他三十岁开始传教,宣扬福音。后被犹太祭司该亚法控告,经犹太行省的罗马总督本丢·彼拉多审判,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三天后复活,然后升天。基督徒相信耶稣还要再来,使信徒得到永生。像任何一个国家步入法治化一样,要步入法治化轨道,要建成法治国家,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制定法律是培育法律信仰的第一步,当然有了法律,人们也不一定有法律信仰,这已被古今中外的屡次实践所证明。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法律产生的源头——立法上去探寻形成法律信仰的路径。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也是培育国人法律信仰的关键。有了良法,司法不公,法律信仰只能是纸上谈兵;没有良法,即使司法公正,法律信仰亦是墙上芦苇。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之一,因为任何一个法院的判决若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公正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应有之意,因为此处的执法机关不仅仅是指法院的执行庭,更多的是指向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严格执法是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重守法。法律信仰是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如果把“法律”看做法律信仰的客体,那么法律信仰的主体无疑应当是人,不仅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还包括数量众多的守法者。不可否认,前三者可能对法律信仰的客体影响成分较大,而守法者对法律信仰主体的影响成分可能更深。积极守法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利益或不利后果,亦即对于受害人来说,通过法律维护了其正当权益,实现了其心目中的正义;对于侵害方而言,通过法律制裁使其承担后果,从而使之感受到由于自己的过错给自身带来的物质或精神损害。法律信仰的产生并非是现代才兴起的产物,早在古希腊罗马的时期,就有了这一概念的雏形,随后经历了西方的各种宏扬法的正义的精神文化建设将其定形,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应该说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p><p class="ql-block">朱士所受遭遇对她及父母是不幸的!也证明以上论述的正确性,但同时她也是一名播火者,带给人门熠熠生辉的光明。她告诉我们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告诉我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使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律及法律信仰的意义,避免下一个噩梦的发生!</p><p class="ql-block">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朱士虽死犹生,死而复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