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八年遂城镇曲城村两位善人捐款收据

柳林枫声

<p class="ql-block">收据 今收到曲城村姜洛汉 周洛䕃 君捐洋叁圆 中华民国十八年(1929年)一月十三日 徐水县救济院。</p><p class="ql-block">印章:中间椭圆形为:徐水县救济院图章。</p><p class="ql-block">右边方形篆字骑缝印章也为救济院的印章。</p> <p class="ql-block">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发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各省区,各特别市,各县市政府,为教养无自救能力之老幼残废人,并保护贫民健康、救济贫民生计,于各该省区、省会、特别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在地,应按规定设立救济院,各县乡区村镇人口较繁处所,亦得酌量情形设立之;救济院有养老所、孤儿所、残废所、育婴所、施医所、贷款所等多种类型。</p><p class="ql-block"> 这枚收据的发现,为研究徐水民国时期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了实物依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