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的同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全文如下:</h3></br><h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h3></br><h3>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h3></br><h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h3></br><h3>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h3></br><h3>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h3></br><h3>(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h3></br><h3>第一条</h3></br><h3>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的有功人员,依照本条例授予勋章、奖章。</h3></br><h3>第二条</h3></br><h3>勋章、奖章依照革命战争时期分为三种:</h3></br><h3>(一)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h3></br><h3>(二)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h3></br><h3>(三)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h3></br><h3>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均分三级;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奖章均不分级。授予勋章、奖章时,并发给证书。</h3></br><h3>第三条</h3></br><h3>八一勋章、八一奖章分别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h3></br><h3>(一)一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师级以上干部。</h3></br><h3>(二)二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干部。</h3></br><h3>(三)三级八一勋章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参加长征和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下列人员:</h3></br><h3>1935年10月20日以前参加第一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193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第二方面军和第四方面军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193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1937年7月6日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四)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除本条前三项所列各种人员以外的人员。</h3></br><h3>第四条</h3></br><h3>独立自由勋章、独立自由奖章分别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h3></br><h3>(一)一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下列人员:</h3></br><h3>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h3></br><h3>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h3></br><h3>1945年9月2日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中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h3></br><h3>(二)二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团级及其相当干部。</h3></br><h3>(三)三级独立自由勋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连级及其相当干部。</h3></br><h3>(四)独立自由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排级以下人员。</h3></br><h3>第五条</h3></br><h3>解放勋章、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下列人员:</h3></br><h3>(一)一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h3></br><h3>(二)二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h3></br><h3>(三)三级解放勋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营级及其相当干部。</h3></br><h3>(四)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连级以下人员。</h3></br><h3>第六条</h3></br><h3>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勋章、奖章的规定:</h3></br><h3>(一)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人员,按照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h3></br><h3>(二)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满二年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h3></br><h3>一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人员;</h3></br><h3>二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人员;</h3></br><h3>三级解放勋章授予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人员;</h3></br><h3>解放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一个整排到一个整营起义有功的人员。</h3></br><h3>(三)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海军、空军和其他方面起义有功的人员,参照本条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h3></br><h3>(四)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参照本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的规定授予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h3></br><h3>第七条</h3></br><h3>授予在各个时期已经转业、复员和离队的军人勋章、奖章的规定:</h3></br><h3>(一)参加过三个革命战争时期、两个革命战争时期或一个革命战争时期的军队工作,在1950年6月30日以前转业或者以后转业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人员;在1950年6月30日以后复员并在复员后表现良好的人员,均按照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分别授予勋章、奖章。</h3></br><h3>(二)在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起义有功,起义后转业,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无重大过失的人员,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分别授予勋章、奖章。</h3></br><h3>(三)参加某一革命战争时期的军队工作在三年以上,因正当原因脱离军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良好的人员,按照其参加时期授予奖章;如参加军队工作的三年时间介于连续的两个革命战争时期,授予后一革命战争时期的奖章。</h3></br><h3>离队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重新入伍者,其重新入伍后的授勋标准,按照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分别授予勋章、奖章。</h3></br><h3>(四)在某一革命战争时期因作战负伤残废,经正当手续脱离军队,离队后虽未参加革命工作,但表现良好的人员,不论参加时期的长短,均按照其参加时期授予奖章。</h3></br><h3>第八条</h3></br><h3>降级授予、停止授予或不授予勋章、奖章的规定:</h3></br><h3>(一)虽有军籍而实际未参加工作的人员,不授予勋章或奖章。</h3></br><h3>(二)在某一革命战争时期内受降职、降级或撤职处分的人员,按照该时期截止时的职级授予勋章或奖章。</h3></br><h3>(三)曾受刑事处分,期满后仍继续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应否降级授予或停止授予勋章、奖章,根据其案情和刑期满后的表现来决定。</h3></br><h3>(四)正受刑事处分的人员,不授予勋章或奖章。</h3></br><h3>第九条</h3></br><h3>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h3></br><h3>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h3></br><h3>第十条</h3></br><h3>授予勋章、奖章,应在受勋、受奖人员所在地举行。</h3></br><h3>第十一条</h3></br><h3>荣获勋章、奖章的人员,如有犯罪行为时,应否剥夺其勋章、奖章,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案情判决。</h3></br><h3>第十二条</h3></br><h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予以惩处:</h3></br><h3>(一)伪造勋章、奖章及其证书者;</h3></br><h3>(二)冒领、窃取勋章、奖章及其证书者;</h3></br><h3>(三)出卖或赠送勋章、奖章及其证书给他人者。</h3></br><h3>第十三条</h3></br><h3>勋章、奖章的图案和勋章、奖章、勋表的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h3></br><h3> <h3>1955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刊登《条例》全文。</h3></br><h3>在全国人大通过和公布条例之前,为了顺利进行授衔和授勋两项重要工作, 1955年1月,总干部部召集全军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来京召开全军军衔奖励工作会议。会议期间,时任总干部部第一副部长、主管授衔和授勋工作的赖传珠将军对《勋章奖章条例》专门进行了说明。</h3></br><h3> <h3>开国上将赖传珠。</h3></br><h3>他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历史发展情况和过去立功运动、奖励工作的经验,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对军队颁发勋章、奖章的经验,并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长时间的多方面的研究和讨论而草拟的。”</h3></br><h3>在肯定人民军队的巨大贡献后,他提到:为了表彰这些在战斗和工作中有功的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野战军过去曾对他们进行过一些奖励,也曾颁发过一些奖章和纪念章。……但是,在过去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奖励的标准未能统一,奖励的范围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颁布,为了表彰革命功勋,发扬光荣传统,国务院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十四项的规定,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入员的勋章奖章条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并制定勋章、奖章,以表彰长期参加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革命军人的历史功绩,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作一次总结性的奖励。</h3></br><h3>然后,赖传珠对条例中的若干问题做了说明,抄录如下:</h3></br><h3>一、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分为三种,分别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时期(包括当时东北的抗日联军)、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自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诞生以来至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我们把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划为解放战争的基本截止时期,是基于全国除台湾及金门等地区外均已解放)共经历了三个革命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形势、革命斗争的主要任务和革命力量的发展变化都有所不同。因此,按革命战争的三个不同时期,颁发三种不同的勋章、奖章,并把这三种勋章、奖章分别命名为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才能够恰当地标志出参加各个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h3></br><h3>二、条例中规定,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为依据的。这几个条件,是每个革命军人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中对革命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一般的说,所有参加人民革命战争的人员对革命都是有贡献的。但是中国革命是经过一个长期、艰苦的斗争过程才取得胜利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由于革命军人参加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当时职级的高低、是否坚持革命工作和有无重大过失等情况的不同,所以他们对革命贡献的大小也就有区别。按每个革命军人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对革命贡献的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是正确的、合理的。这里需要说明,条例中没有把革命军人曾经受过奖励的功绩作为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这是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开始建军到取得革命战争的基本胜利,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军队的组织也经过多次的变化,当时各部队奖励的标准和制度多不一致,奖励的范围也大都限于战士和下级干部,现在如果以过去受过奖励的功绩作为授予勋章、奖章的条件,就不够全面了。</h3></br><h3>三、条例第三条第三项对于授予三级八一勋章的人员在时间上作了五种不同的规定。这是根据当时斗争形势的发展,以及根据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游击队和东北抗日联军所处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该项第一目的规定,是由于红军第一方面军于一九三五年十月二十日到达陕北吴起镇,结束了长征,并与陕北红军会合;第二目的规定,是由于红军第二、第四方面军于一九三六年九月底全部通过四川与西康交界的腊子口,长征人员出了草地,基本上结束了长征;第三目的规定,是由于红军第二十五军于一九三五年九月与陕北红军会合,斗争形势有了改变;第四、第五目的规定,是由于坚持各地游击战争的人员和东北抗日联军直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其所处的斗争形势仍然特别艰苦恶劣的缘故。一般的说,经过长征和没有经过长征的人员,在革命形势恶劣的时候和在革命形势好转的时候参加革命的人员,其功绩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对在上述各项规定的时间以前参军的连级以下人员授予三级八一勋章,对在上述各项规定的时间以后到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军的连级以下人员授予八一奖章。</h3></br><h3>四、条例第四条规定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分别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又无重大过失的人员。第五条规定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而又无重大过失的人员。这两种时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持国家勋章、奖章的严肃性,同时这样规定也符合于国家“论功行赏”的奖励原则。因为这两个时期的后期,由于革命形势发展,胜利已成定局,而斗争的艰苦程度已和以前有了很大区别。如果不作时限的规定,对这两个革命战争时期的人员不论其参加革命时间的长短,都一律授予勋章、奖章,是会失去国家奖励的积极意义和授予勋章、奖章的严肃性的。</h3></br><h3>五、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对抗日战争时期或解放战争时期参军虽不满二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人员,作了授予独立自由奖章或解放奖章的规定。另在第七条第四项中规定,在某一革命战争时期因作战负伤残废,经正当手续离队,并在离队后表现良好的人员,不论其参军时间长短均授予参加时期的奖章。中国人民的胜利和全体荣誉军人同志们所流的血是分不开的,他们在革命斗争中,英勇战斗,坚决杀敌,为人民事业而光荣负伤,致成残废,对他们给予应有的表彰是完全应该的。</h3></br><h3>六、由于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对当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取得作战胜利有过贡献,因而在本条例第六条中作了授予他们勋章、奖章的规定。该条除规定对起义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二年以上的人员,按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奖章的规定办理外,对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但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不满二年的人员和在一九五〇年六月三十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也根据他们对国家贡献的大小,作了授予勋章、奖章的规定。上述规定,是符合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过去对起义人员所宣布的“立功者受奖”政策的精神的。</h3></br><h3>结合赖传珠的说明,对《条例》可做一些解读和归纳。</h3></br><h3>《条例》共13条,第一条简述本条例的作用,第二条是三个时期的划分及勋章、奖章的种类;第三条至第五条分别是三个时期各级勋奖章的颁发规定;第六条是关于解放战争中起义人员的颁发规定;第七条是对复员、转业、离队人员的颁发规定;第八条是对犯错人员的颁发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是其他有关事项。《条例》的重点是第二条至第八条。</h3></br><h3>第二条是勋章、奖章的介绍及颁发时限的规定。勋章、奖章分为三种、二等、四级。三种是八一、独立自由、解放,二等是勋章、奖章,四级是一级勋章、二级勋章、三级勋章、奖章。三种代表武装斗争的三个时期,其中八一勋奖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独立自由勋奖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解放勋奖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具体的时间起止日分别为,八一勋奖章是南昌起义当日至七七事变前一日,独立自由勋奖章是七七事变当日至日本签订投降书当日,解放勋奖章是抗战胜利日至1950年6月30日。</h3></br><h3>第三、四、五条分别是授予三种勋奖的具体规定。从规定的条文可以看出,五五勋奖在名义上主要属于军功章中的资历章,资历即资格和经历。具体细化条文,资格是指在部队中的职务和级别,简称“职级”;经历是指在部队中工作战斗的年限。用职级和年限将12种勋奖章划分,其中一、二级八一勋章,三个级别的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共8种勋章,按照参加革命军事斗争时期的职务级别来授予,所以是“职级资历章”;三级八一勋章和奖章共4种按照参加革命的某个时点来授予,所以是“年限资历章”。</h3></br><h3>人民军队长期强调“官兵一致”“官兵平等”,在颁发荣誉物品方面,缺乏“论资排辈”的传统和经验,在解放战争时期尤为突出。例如建国初期曾大量颁发的多种解放系列纪念章,上至大军区司令员和政委,下至普通战士,所获纪念章并无区别。不过此次授勋授奖,为了突出严肃性,则明显借鉴了抗美援朝战争中,朝鲜方面数次授予志愿军官兵勋奖章中“因职授予”的做法,以及志愿军在接受过程中积累的经验。</h3></br><h3>尽管采取了一刀切等简化办法,但由于每个人资历差异的客观存在,所以按照资历划分授予标准,仍是五五勋奖条例最大的难点及亮点。</h3></br><h3>萧向荣在最初的建议中曾提出:八一勋章,授予从1936年1月1日以前参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直到现在的全体人员,其第一级授予上述时期以前的师级以上干部,其第二级授予上述时期以前的团、营、连级干部,其第三级授予上述时期以前的排以下干部和战士。八一奖章授予从1936年1月1日以后参加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直到现在的全体人员。独立自由民主勋章授予从1944年1月1日以前参加抗日战争并一直坚持到现在的全体人员。其第一级授予在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战争的全体人员,第二级授予从1937年7月7日以后直到1941年1月1日以前参加各解放区抗日战争的全体人员,第三级授予从1941年1月1日以后直到1944年1月1日以前参加各解放区抗日战争的全体人员……"</h3></br><h3>虽然未见到萧向荣关于解放勋奖章(萧的建议中称为“国旗勋章”和“国旗奖章”)的授予方案资料,但估计与独立自由民主勋奖章相似。萧向荣的抗日战争时期授予建议与最终条例相比,明显过宽。对此,总干部部当时的意见如下(资料不全):</h3></br><h3>一、从总的方面来说;对颁发总结历史性的勋章和奖章条件规定的过低,范围划的太广,这就大大减弱勋章和奖章表彰功绩鼓励上进的主要意义,尤其对勋章的严肃性有所损害。特别在我军首次颁发勋章、奖章时,更须慎重,否则会使人们对今后颁发勋章和奖章的作用重视不够。</h3></br><h3>二、对总结过去历史性的勋章,除一般条件过低外、尤其在抗日战争阶段、只以参加时间的先后为主要标准、而把当时很重要的职别条件去掉,这样不但与前后两个阶段的基本条件不一致,且使高级干部与一部分下层人员得到同一级的“自由勋章”,如“其第一级授予在一九四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战争的全体人员”,据我们不完整的统计,“七七”以前参加部队的……</h3></br><h3>这份意见的档案资料尽管不完整,但经过对比萧向荣的建议,最后公布的条例对三种勋章的颁发条件进行了统一规划,并且对关键时点进行了严格限定,保证了按照资历划分的严肃性。</h3></br><h3>条例中授予条件最为复杂的是三级八一勋章。按照各路红军长征结束的时间,条例规定红一、二、四方面军及陕北红军和红二十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可以获得三级八一勋章,另外还包括直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联的连级以下人员。三级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的划分充分诠释了“老红军”这一耳熟能详的概念。据说组织部门曾有规定,1937年7月7日全面抗战爆发前,参加革命的都算是红军干部,但只有参加过长征的红军战士及在根据地坚守的红军战士,才能称“老红军”,长征后参军的只是“红军”。条例中三级八一勋章的授予条件应该是划分老红军和红军最详尽的标准。</h3></br><h3>相比于第三条对授予红军人员做出的全员覆盖,第四条和第五条对后期参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人员未纳入授予范围。对此赖传珠的解释是为了保持授予的“严肃性”,但这样的规定,在结果上最终忽视了此类人员的参战经历。如果当初在奖章设立上能够增加一个级别,可以避免这一遗憾。</h3></br><h3>第六条是授予起义人员勋章、奖章的规定,还特别对原国民党海军、空军起义的有功人员做了单独列项,这是解放战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条例甚至给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建有重大功绩的人员做出了奖励规定,主要面向在和平解放西藏过程中的有功人员,可能也包括在剿匪斗争中的起义有功人员。</h3></br><h3>第七条是授予已经转业、复员和离队的军人勋章、奖章的规定,连带第四条和第五条中“不满两年、因伤残离队”的规定,但这些内容最后未能全面实施。</h3></br><h3>第八条是降级授予、停止授予或不授予勋章、奖章的规定,涉及的相关人员数量较少。</h3></br><h3>五五勋章奖章是军功章,不过性质较为复杂。军功章可宽泛地分为战功章(此处为广义的战功章)和资历章两大类。战功章以褒奖具体的战功为主,可分为阵后指挥和直接战斗两方面,也可涵盖平时的军队建设、后勤服务、技术创新等功绩;资历章则褒奖为军队服务达到的职级和年限,以及参战、学习、演习纪念等等。</h3></br><h3>从条例来看,五五勋章奖章主要是资历章。但只要了解军史,就会很清楚,“猛将必发于卒伍”,人民军队是白手起家,在长期战争中,能够升职到某一职位,或者值守多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无不与个人累积的功劳、战绩息息相关。条例无法具体到某场战役或者细化具体战绩,而是将所有战功都浓缩在资历中。因为是以波澜壮阔的人民军队战争史及最后的伟大胜利作为总的立功证明,所以不会有人把五五勋奖章等同于那些“熬年头混日子”的资历章。只是由于采取了一刀切的授予标准,造成同等级的勋章奖章因获得者的经历不同,含金量会有差别。</h3></br><h3>不过五五勋奖章并非全是资历章。部分原国民党军队人员和原西藏地方官员,因战场起义或促成起义有功,以及为和平解放西藏做出贡献,而获得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这些勋章奖章的性质是纯粹的战功章,不是资历章。</h3></br><h3>另外,笔者在网上收集到一份文字图片资料,根据上下文推断,应是某一版《条例》的讨论稿,具体时间不详,内容如下:</h3></br><h3>……</h3></br><h3>(六)除独立自由奖章和解放奖章外,在授予勋章或奖章的同时</h3></br><h3>1、一级八一勋章——发给奖金五十万元。</h3></br><h3>2、二级八一勋章——发给奖金四十五万元。</h3></br><h3>3、三级八一勋章——发给奖金四十万元。</h3></br><h3>4、八一奖章——发给奖金三十万元。</h3></br><h3>5、一级独立自由勋章——发给奖金四十万元。</h3></br><h3>6、二级独立自由勋章——发给奖金三十五万元。</h3></br><h3>7、三级独立自由勋章——发给奖金三十万元。</h3></br><h3>8、一级解放勋章——发给奖金二十万元。</h3></br><h3>9、二级解放勋章——发给奖金十五万元。</h3></br><h3>10、三级解放勋章——发给奖金十万元。</h3></br><h3> <p class="ql-block">文中奖金数额是旧币。1955年3月新中国实施币制改革,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在苏联的荣誉制度中,对勋章奖章曾设立过与之配套的奖金制;制度规定要发给获勋、获奖者不同数额的奖金,朝鲜的荣誉制度也有相关内容。五五勋奖条例在讨论时,借鉴兄弟国家的经验,也曾涉及到这一问题。从资料内容看,奖金是一次性颁发,是否还有其他福利待遇不详。颁发奖金的条款最后未出现在公布的条例中,估计是高层认为国家还不富裕,军人应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重荣誉、轻物质,因此取消了。</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