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湾月

<p class="ql-block">呼和浩特市航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class="ql-block"> 第一章总则</p><p class="ql-block">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内蒙古物业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航苑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则。</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航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p><p class="ql-block">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及议事方式</p><p class="ql-block"> 第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p><p class="ql-block">(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p><p class="ql-block">(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p><p class="ql-block">(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p><p class="ql-block">(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p><p class="ql-block">(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p><p class="ql-block">(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p><p class="ql-block">(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p><p class="ql-block">(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p><p class="ql-block">(九)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p><p class="ql-block">(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成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成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成员的意见。</p><p class="ql-block">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p><p class="ql-block">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p><p class="ql-block">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p><p class="ql-block">(三)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p><p class="ql-block">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p><p class="ql-block">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p><p class="ql-block">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p><p class="ql-block">(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的;</p><p class="ql-block">(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p><p class="ql-block">(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半数的;</p><p class="ql-block">(四)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p><p class="ql-block">(五)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六)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数额时;</p><p class="ql-block">(七)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经费预算;</p><p class="ql-block">(八)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时;</p><p class="ql-block">(九)距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p><p class="ql-block">(十)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p><p class="ql-block">(十一)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议起诉时;</p><p class="ql-block">(十二)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时;</p><p class="ql-block">(十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时;</p><p class="ql-block">(十四)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p><p class="ql-block">(十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p><p class="ql-block">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二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九条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p><p class="ql-block">第七条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p><p class="ql-block">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p><p class="ql-block">第八条 业主应当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每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三个。</p> <p class="ql-block">第三章 业主大会召开流程</p><p class="ql-block">第九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同时要将会议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前15日公示。并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p><p class="ql-block">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p><p class="ql-block">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专有部分内部。</p><p class="ql-block">(三)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p><p class="ql-block">(四)在航苑小区业主微信群通知。</p><p class="ql-block">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p><p class="ql-block"> 第十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书面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若该业主提前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提出请假申请,则在业主大会闭会后的3日内,执行秘书必须将大会会议内容通知该业主,该业主仍可在当天内以书面形式对会议内容进行投票,执行秘书必须将业主大会业主的投票数重新进行整理,若该业主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表书面意见,则视为其同意业主大会的决议。</p><p class="ql-block">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p><p class="ql-block">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p><p class="ql-block">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p><p class="ql-block">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p><p class="ql-block">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p><p class="ql-block">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p><p class="ql-block"> (六)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p><p class="ql-block">执行秘书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p><p class="ql-block">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p><p class="ql-block">(一)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规定通过微信线上或线下投票站方式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线下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p><p class="ql-block"> (二)执行秘书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p><p class="ql-block">(三)执行秘书计收有效表决票,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回收票数与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直至回收选票与参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p><p class="ql-block">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p><p class="ql-block">执行秘书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p><p class="ql-block">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p><p class="ql-block">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p><p class="ql-block">第十四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p><p class="ql-block">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p><p class="ql-block">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做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存档;</p><p class="ql-block">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方式可以是电话会议、也可以到小区的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在业委会工作群召开,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执行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决定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p> <p class="ql-block">第五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和档案管理</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业委会印章由除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以外的其他指定委员管理。并按业委会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每次必须有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书面签字方能使用,使用人须在执行秘书处登记,且盖章的文件必须在业委会备案一份。</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及印章使用记录,均由业委会指定一名成员负责保管。</p><p class="ql-block"> 第八章 效力</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四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是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五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文件上相抵触,否则,相抵触的相关条款无效。</p>

业主

业主大会

委员会

会议

表决

专有

书面

应当

主任

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