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0年10月31 日起施行。<br>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br>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br> 4.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br> 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br>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br> 7.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br>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br> 9.汉语文出版物以及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和规定。 10.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br> 11.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br> 12.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br> 1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朱茵工具。<br> 14.凡是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会说标准的普通话。<br> 15.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br> 16《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标准》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等级:最高水平和最低水平分别为:一级甲等和三级一等。<br> 17.经国务院批准,每年9月份第三周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br> 18.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打造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培养学生的“一种能力两种意识”。“一种能力”即语言文字应用能力;“两种意识”即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