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第二十八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p><p class="ql-block">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那么谈话中又应当掌握哪些纪律要求呢?</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做到 “八个严禁”</b></p><p class="ql-block">● 严禁超范围谈话。要按照审批的谈话方案开展谈话,不得随意变更谈话对象和事项,不得扩大谈话范围或擅自改变谈话性质,谈话过程中遇到重要事项和紧急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报告</p><p class="ql-block">● 严禁逼供诱供、恐吓威胁。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不得以采取留置措施、对家属进行调查等恐吓胁迫谈话对象。不得以扩散谈话对象生活作风、个人隐私等相威胁</p><p class="ql-block">● 严禁作风傲慢粗暴。尊重谈话对象人格,平等相待,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不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得歧视、嘲讽、戏谑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应当文明用语,着正装谈话</p><p class="ql-block">● 严禁随意扩大知悉范围。在谈话时间、地点的选择上,要充分考虑保密需要,不得扩大知情面。不得安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对象有个人矛盾或者明显会加大对象心理压力的人员承担对象接送任务</p><p class="ql-block">● 严禁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办案工作。不得违反回避制度要求,不得安排与审查调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看护人员等)参与办案工作</p><p class="ql-block">● 严禁滞留“走读式”谈话对象过夜。不得以连续谈话的方式变相留置对象,不得未经审批先行留置对象</p><p class="ql-block">●严禁单人谈话。谈话应当由两名以上谈话人员共同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仅安排一名谈话人员开展谈话。谈话对象为女性的,一般应当有女性谈话人员参加</p><p class="ql-block">● 严禁迟报、瞒报。凡是发生“走读式”谈话对象非正常死亡的,必须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p> <p class="ql-block">来源:黔希化工清风视线</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