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没有驾驶证,意外伤亡可以获得保险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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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ql-block">案件详情:</p><p class="ql-block">三原告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与死者杨某丙系近亲属关系。原告单某某系杨某丙的配偶、杨某甲系杨某丙之子、杨某乙系杨某丙之女。2023年4月1日20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鲁EXXY号小型轿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7国道(479KM+900M)鲁东大厦西侧处时,与前方同方向杨某丙无证驾驶上海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杨某丙受伤,两车损坏。后杨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主杨某丙驾驶的上海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经司法鉴定为:上海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摩托车,未投保保险。形成事故原因分析:当事人刘某某观察不够,措施不当,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杨某丙生前于2022年4月17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并缴纳保费350元。杨某丙生前职业为系某单位搬运工人。保险单约定身故受益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1年。保障项目中: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单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按照身故伤残责任保额的20%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向三原告出具了赔偿确认书,愿意承担保额的20%即10万元的保险金,但未能得到三原告的同意确认。三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50万元保险金。</p> <p class="ql-block">法院判决:</p><p class="ql-block">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保险金50万元。</p> <p class="ql-block">法官说法:</p><p class="ql-block">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受害人杨某丙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情形?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除保险理赔责任?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客观存在着严重不对称,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本案中,对于案涉电动车的属性的认定,即便是交警部门委托专门机关鉴定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作为普通大众,对于其驾驶的电动车,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为非机动车,符合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和一个社会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并且案涉车辆在客观上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码及证照,保险公司应当知悉社会关于电动车的普遍认识标准,并据此在免责条款中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部分电动车在内,现被告保险公司并未明确提示,其辩称受害人杨某丙驾驶电动三轮车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无证驾驶”情形,应免除保险理赔责任,或按照人道主义原则进行理赔款20%理赔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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