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 “培养好青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br></br></h3></br><h3>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国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用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幼儿园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我们应该积极宣传和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孩子在和谐、法制、安全的阳光下健康快乐自信地成长!</h3></br> <h3><strong>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strong></h3></br> <h3><strong>什么是未成年?</strong></h3></br> <h3>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h3></br> <p class="ql-block"><b>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b></p> <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体如下: </p><p class="ql-block"><br></p>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生<b>存权</b></p> <h3>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h3></br>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发展权</b></p><p class="ql-block"><br></p> <h3>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地发展。</h3></br>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受保护权</b></p><p class="ql-block"><br></p> <h3>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h3></br>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家庭保护篇</b></p> <h3>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家长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责任。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关于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吧!</h3></br> <h3>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h3></br> <h3>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br></br></h3></br> <h3> 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h3></br>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小学保护篇</b></p> <h3> 小学是小朋友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让我们一起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看看小学有哪些保护职责吧!</h3></br> <h3>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h3></br><h3> 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h3></br><h3>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h3></br>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 center;"><b>社会保护篇</b></p> <h3>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表明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h3></br> <h3> 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h3></br> 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让我们共同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积极宣传和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孩子的未来搭建一个更加美好的平台。(图文来源于网络)</h3></br><h3><strong>苏家渡小学</strong></h3></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