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在南京儿童医院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护士为一位刚出生不久的婴输液,两个输液口,一个是静脉输入,一个是鼻腔输入,护士把水解营养液管接到静脉输入口,在婴儿的血管内滴入营养液约半小时,滴入奶液约10毫升。<br>之后的处理过程颇为曲折,大致如下:<br>事发后:发现问题并拔掉输液管的护士提醒操作的护士,应向领导汇报,未被采纳;一个半小时后,护士长被告知了情况,组织进行了抽血/腰椎穿刺检查;大约两个小时时他们通知了心上儿外科主任,随后心生儿科主任/急诊科医生/新生儿内科主任/护理部主任等人陆续赶来,组织抢救,进行了一系列检查,显示患儿出现一定程度的中毒反应并伴有感染性疾病;随后报告了院长,送到“新生儿重症监护室”抢救,通知家长要进行“特殊治疗操作”,风险高难度大可能会造成生命危险,病危通知书说“目前患者病情危重,虽然积极抢救但病情趋于恶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特此下达通知”。对于这件事,医院院长在“第一时间”的指示是:”以肺炎的名义转科,暂不说明真实原因“。<br>后来还是抢救成功了,患儿保住了性命。<br>医院有一整套关于治疗过程中的用药/患者情况的变化/医生处理/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的记录规范,要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这就是通常我们说的病历。但事发后,参与处理与抢救的医生都没有填写病历,“领导”的指示是,不告知不记录。<br>事情发生4天后,在“领导”的指示下,有关医生补记了4天的治疗病历,但未包含抢救过程的描述(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证证实也无法证伪)。医院方面也在事发4天后如实向患儿父亲通告了事故的原委。<br>事后南京市卫健委搞了多轮调查,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大体是:对操作的护士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要求医院对相关的管理进行整改;对参与事件的部门负责人予以罚款1至3万元不等;确认参与抢救的医生未及时填写病例也未及时通报家属,构成违法;对医院的院长未见处罚。<br>家长对南京市卫健委的处罚决定书并不认账,与之对簿公堂,一审二审均告胜诉,但至今没见明确的结果。<br>作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方,医院免除了所有的费用,表示可以提供“一定”的精神赔偿,承诺在患儿一周岁以后若发现问题,经鉴定与这次事故有因果关系,承担责任。<br>问题在于鉴定因果关系。<br>从医学科学角度看,半个小时的时间,10毫升奶液通过婴儿的血管走遍天下,奶液随着血流进入体内各脏器,奶液(或其它物质)与血细胞之间会进行怎样的相互作用,对人的器官神经大脑可能产生什么影响,我相信全世界的科学家没人有兴趣去研究此类课题,所以,其造成的后果就是神仙也不会知道。<br>因此鉴定只能从当前患儿的表现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法观察身体和脑力发育状况,但是出现任何异常都无法证明与奶液进入血管之间的因果关系。现在孩子已经三岁了,能走能跳但不会说话,以后在发育成长过程中还可能发现其它问题,没人能预料并证明这桩医疗事故究竟会对这个孩子的一生产生什么后果。<br>南京儿童医院是国家办的医院,南京市卫健委是一级政府机构,他们都忘却了“为人民服务”的基本信条。这两个机构大约都是照章办事(儿童医院涉嫌造假等违法行为),“经鉴定与这次事故有因果关系“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他们缺乏人性,没有良心。<br>如果我是医院的领导,我这么想:自已犯下如此举世罕见的错误,明知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要再照章办事了,完全承担一切责任,以安抚民心,对患者和社会表现出公管机构的良心。具体处理是:对患儿终身的健康负责,支付其直至终老的全部医疗费用。这样医院会承受一定的财务负担,但对这种大型医院应该只是九牛一毛而已,重要的是,赢得了民心伸张了正义!<br>此文写于2023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