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3>这里是破产管理人实务,从企业破产重整到个人破产申报全流程解析和实操指南。今天我们来分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相关人员行为受到相关限制内容的解析。</h3></br><h3>一、破产条例法条的规定</h3></br><h3>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但是个别清偿使财债务人财产受益,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所需的除外。</h3></br><h3>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或者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h3></br><h3> <h3>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华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h3></br><h3>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终止。除本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终止。</h3></br><h3>这是深圳破产条例对相应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相应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事项做出行为限制的一些规定内容。</h3></br><h3> <h3>二、具体法条解析</h3></br><h3>我们来简要的分析总结一下,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哪些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限制?</h3></br><h3>第一个就是债务人,对其清偿债务的行为要进行限制,债务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来清偿债务。第二个行为限制为是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而不能再向债务人来清偿债务。</h3></br><h3>第三个人就限制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此时应当负有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当法院裁定破产受理申请之后,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员,你此时是不能向债务人来进行交付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来交付财产。这是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的义务。</h3></br><h3> <h3>第四种行为限制的是在破产受理事情之前成立,但是还没有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的合同指的是,债务人以及相应的对方当事人所需要签订的合同。如果这种合同虽然签订了,但是还没有履行完毕,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在这个时间,这个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管理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说继续履行合同。</h3></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