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实施细则

陶学盛

<p class="ql-block">第一章总则</p><p class="ql-block">第一条为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p><p class="ql-block">第二条 本系统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制, 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校负责的防汛岗位责任制。 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及学校工作人员都有参加防汛抗洪及抢险的义务。</p><p class="ql-block">第二章机构和职责</p><p class="ql-block">第三条 省教育厅成立防汛救灾指挥部和工作组, 负责统一指挥、统筹领导全省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工作, 研究解决防汛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县(市、 区)和有防汛任务的学校都应设立防汛指挥部, 负责指挥所辖范围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日常工作。 指挥部和工作组人员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共同搞好防汛工作。</p><p class="ql-block">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受损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审核学校灾害损失统计数据。</p><p class="ql-block">第三章防汛准备</p><p class="ql-block">第五条抓好学校安全教育, 各地各校利用告家长书、发放宣传单、家长群等途径, 组织开展防汛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家长增强安全意识和暑期外出陪护意识。 对全体学生集中每年开展一次安全教育,结合当地实际, 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了解掌握防交通事故、防拥挤踩踏、防火、防溺水、 防洪水、防泥石流、防地震等安全常识, 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加强师生防灾减灾和自救等安全教育, 组织开展防汛减灾等应急演练。抓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加大对受灾地区师生的心理疏导。</p><p class="ql-block">第六条完善防汛工作机制, 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完善防汛工作组织领导、全员参与 .应急处置与演练等各项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师生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严格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灾害性天气 “叫应”机制,严肃防汛纪律,强化值班检查抽查,确保值守到位, 汛令畅通。各地各校建立家校信息共享机制, 及时推送自然灾害应急预警信息,提醒教育师生保障安全。及时研判灾情风险, 针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风险, 指导及时做好应急准备和落实应急预案,确保责任到人,科学防范。</p><p class="ql-block">第七条强化事前排查, 各级防汛指挥部汛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防汛准备、 防洪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教学用房、宿舍食堂、围墙护坡、旗台校门等, 同时检查通讯设施、防汛物料以及各项防汛预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提出治理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p><p class="ql-block">第八条保障物资储备, 各地各校应做好防灾、救灾、备灾体系建设,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 救生及基本生活物资等,并建立台账备案。重点防汛地区的防汛抢险物料必须在汛前备足到位,确保出现险情及时调用到位。 有针对性地扩充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和拓展救灾物资品种品类, 提高保障效能。</p><p class="ql-block">第九条各地各校应列专项工作经费, 承担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积极争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并力争实现逐年递增。</p><p class="ql-block">第四章防汛抢险</p><p class="ql-block">第十条汛情紧急或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 各级防汛指挥部可以在辖区内发布防汛命令, 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在此期间,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阻拦和拖延。</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遇有灾情时, 要立即组织各地各校迅速查灾、核灾、报灾,对校舍、附属设施、教育教学设备、 围墙、护坎、护坡、操场等进行全面核查, 全面细致做好灾情统计,实事求是做好灾损评估,及时准确上报灾情。</p><p class="ql-block">第十二条 汛情发生后要及时全面排查次生灾害隐患风险,突出“四临”(临村、临水、临路、 临设)区域,对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 校园周边地质状况等再进行一次 “拉网式”排查,制定排险处置方案,加强安全警戒, 严防次生灾害。</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汛期要做好科学调度, 及时关注天气变化趋势,根据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做好校内外防汛工作, 引导师生减少外出活动;加强社会实践、实习实践、 研学旅行等活动的安全管理,遇有暴雨洪涝灾害等风险时,及时调整、 停止活动,确保师生安全;强化汛期校外培训安全监管, 加强对暑期承担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教职工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受灾地区的学校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征用校舍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有关工作。 对因灾不能按时或不能在原址开学的地区和学校,抓紧制定处置方案。 进一步摸清受灾家庭学生状况,做好受灾学生资助工作, 强化义务教育有保障各项措施,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灾失学辍学。在兼顾防汛救灾、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抓好“能力提升”“为民办实事” 等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入使用。</p><p class="ql-block">第十五条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统一做好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发布, 加强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工作正面宣传报道, 注重发现、总结先进典型。密切关注舆情动态, 科学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支持防汛救灾的良好氛围。</p><p class="ql-block">第五章恢复重建与开学准备</p><p class="ql-block">第十六条遇有学校受灾, 要切实抓好灾区学校安全稳定,加强校园及周边卫生防疫, 配合卫生等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杀, 做好被征用校舍临时安置人员撤出后的全面消杀,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学后切实抓好学校安全管理, 指导学校落实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 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p><p class="ql-block">第十七条 受灾地区要做好灾后重建准备工作, 依据灾损实际,科学谋划,认真研究制定学校灾后重建 (维修)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灾后重建工作。</p><p class="ql-block">第十八条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要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报告灾情, 争取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对教育领域给予倾斜支持。</p><p class="ql-block">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应组建工作组择机赴受灾地区进一步核查灾情,指导防汛救灾和开学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二十条积极妥善做好开学准备, 根据灾情研判开学时间,开学后指导学校组织好学生上下学及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基础设施维修维护、 校园清淤等工作,为安全开学创造条件。在开学前完成学校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检查地面变形、墙体开裂、邻水近水等区域,加强对校舍、 在建工程、校园内河流水塘、排水设施、低洼易涝点的细致排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6 一要在开学前全部整改到位。第六章责任落实。</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一条切实落实防汛救灾工作属地为主 、省级统筹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领导责任和属地责任, 确保责任到人、信息畅通,提高工作效率, 以战时状态全面投入防汛救灾。教育系统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靠前指挥、 深入一线,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和关键环节, 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落实工作任务,加强统筹谋划, 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并根据灾情变化形势, 及时调整工作策略。</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三条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 各地各校要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切实提高政治担当, 严格落实指挥部各项决定和工作纪律。</p><p class="ql-block">第七章附则</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p><p class="ql-block">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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