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社县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心荷听雨

<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促进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18号)精神,参照《榆社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全面推进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市教办字【2023】5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3〕8号)《晋中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3】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细则。</p><p class="ql-block">一、完善机制,保障入学</p><p class="ql-block">1.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坚决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凭本人或父母一方的有效期内《居住证》入学,各义务教育学校要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依法保障随迁子女能够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2.广泛宣传入学条件。县教体局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各乡镇(学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要提前将入学条件及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告知辖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p><p class="ql-block">二、平等入学,统一管理</p><p class="ql-block">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积极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p><p class="ql-block">2.随迁子女入学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不划归片区,统筹安排。乡镇所在地随迁子女由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中学统一安排入学;城区随迁子女由县教体局统筹安排入学。</p><p class="ql-block">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p><p class="ql-block">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学校职责</p><p class="ql-block">1、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协调,予以办理学籍手续,并提供教学资源。</p><p class="ql-block">2、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做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县学生一视同仁。</p><p class="ql-block">3、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p><p class="ql-block">4、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的学校应本着“以育人为本”的思想,维护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评优评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惩等方面与我县儿童少年同等待遇。</p><p class="ql-block">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家庭职责&nbsp;</p><p class="ql-block">1、进城务工人员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就读期间,城区范围内家庭住址发生变动的,不办理转学。</p><p class="ql-block">2、进城务工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切实肩负起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p><p class="ql-block">3、进城务工人员要认真履行家长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家庭义务,与学校密切配合,形成教育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p><p class="ql-block">4、进城务工人员离开居住地到外省(市、县、区)务工的,除按照《晋中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子女的转学手续,确保孩子能够正常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五、相关说明</p><p class="ql-block">(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身份认定。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或登记在本省外县(市)、区,随务工(或经商)的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到榆社县同住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居住登记未办理居住证的以及榆社县城区内与农村乡镇间的流动人口子女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随迁子女)。</p><p class="ql-block">(二)报名时间地点:</p><p class="ql-block">2023年8月14日至8月15日。乡镇所在地随迁子女到各乡镇(学区)中心校、中学报名,城区的到县局教体局报名。</p><p class="ql-block">(三)提交材料:</p><p class="ql-block">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居住证: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于入学当年6月30日前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2、关系证明:随迁子女家庭原籍户口簿及出生证。3、住房证明:随迁子女家庭与《居住证》登记住址一致的住房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与我县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务工或经商证明需满半年,截止入学当年6月30日。</p><p class="ql-block">(四)注意事项</p><p class="ql-block">1.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本县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三是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p><p class="ql-block">2.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项,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子女入学资格。</p><p class="ql-block">3.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p><p class="ql-block">4.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体局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p><p class="ql-block">5.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暑假8月上旬。</p><p class="ql-block">6.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重新提交申请。</p><p class="ql-block">7.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榆社县教体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p><p class="ql-block">榆社县教育体育局</p><p class="ql-block">2023年8月10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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