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控辍保学”顾名思义就是控制学生辍学、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控辍保学是教育脱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p> <p class="ql-block"> 通过努力,使适龄儿童入学率100%。</p> <p class="ql-block"> 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当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p> <p class="ql-block"> 依法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完整、公平、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全面提升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受教育水平,以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含非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为重点,保障贫困家庭孩子都可以上学,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p> <p class="ql-block"> 《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p> <p class="ql-block">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二条</p><p class="ql-block">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p><p class="ql-block">第五条</p><p class="ql-block">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p><p class="ql-block">第十一条</p><p class="ql-block">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p><p class="ql-block">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p><p class="ql-block">第五十八条</p><p class="ql-block">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p> <p class="ql-block">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p><p class="ql-block">第三条</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p><p class="ql-block">第十三条 </p><p class="ql-block">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p><p class="ql-block">第二十八条 </p><p class="ql-block">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p> <p class="ql-block">一是依法控辍。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强师生、家长法律意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对经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二是管理控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严禁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学业的唯一标准。严格学籍管理,抓好转出转入各个环节,杜绝因管理不善引发学生辍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三是质量控辍。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采取积极有效教育方法,帮助学习困难学生,行为偏差学生取得进步,真正使学困生进得来,留得住,遏制学生由于厌学而辍学的倾向。</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四是安全控辍。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着力改善学校环境,确保学生不因学校办学条件差和安全无保障而辍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五是扶贫控辍。加大对家庭贫困学生的扶助力度,认真落实“一补”政策。大力倡导关爱互助精神,为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辍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六是情感控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一切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原则,尊重关爱学生,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严禁教师歧视、挖苦、体罚学生,使“在校生留得住,辍学的学生劝得回”。</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七是程序控辍。学生无故旷课一天的,班主任及时进行家访,并做好查访记录,经过家访学生仍未到校就读的,班主任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与包保人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促使学生返校就读。经动员确认学生已辍学的,校长要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并书面上报当地政府,协调政府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得力措施,促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返校就读。对拒不返校,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发出《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司法强制。</p>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依法保证适龄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确保贫困子女不失学不辍学,坚定斩断贫困代际传递,努力提升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我们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