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初中毕业后就无学可升了,16岁的我按照国家分配,来到教育系统正在筹建的朝阳县水暖器材厂,当了一名车工。</p><p class="ql-block"> 我们一大群年轻人在几个老同志的带领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下,工厂当年建厂,当年投产,当年盈利,第二年盈利20万元,很快实现年盈利120万元。那时,我们每人月工资30多元,年收入400元左右,却人均创造年利润1万多元,很了不起的!在工厂不断发展的同时,我也在不断进步。不到18岁,我就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几年的时间里,逐渐从一个普通工人成长为副厂长。</p><p class="ql-block"> 1977年,县委免除了108名青年干部的职务,其中就有我。免职文件没有说明免职原因,人们私下都说是因为这些人是“双突干部(突击入党、突击提干)”。我真是觉得冤枉!和我一批培养的积极分子,因为我年龄小,比其他人晚一年入党;经过六年的时间,我从车工,到质量检查员、车间主任、副厂长,一步一步走过来的,怎么能说是双突呢?但是,说什么都是无用的,我被调到生产调度岗位。那年,我22岁,在现在孩子们大学毕业的年龄,我已进入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个低谷。</p><p class="ql-block"> 在人生低谷时,我结婚生子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也开始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再次拿起书本,备考成人教育。</p> <p class="ql-block"> 1982年,辽宁省广播电视大学在全国率先创办法律专业,我报名了。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以全市第三的成绩被录取。但是,我所在单位却告诉我:你所学的专业单位用不上。如果你坚持去上学,单位将停发你的工资(当时在国有单位,在职上学,单位是发工资的)。此时,我已经是2岁孩子的妈妈,我们和所有人一样,没有外援,也没有外快,只有每月40多元钱的工资。不上学,我们是个小康之家;上学后,少了一个人的工资,还要另外支付学习费用,我们会举步艰难。这个看似艰难的选择,实际并不难。钱没有,以后可以再赚;学不上,机会可能此生再无。我迅速做出选择:上学!!!</p><p class="ql-block"> 第一个寒假,我准备回单位工作一个月,赚点钱补贴家用。单位领导当头泼我一盆冷水:你脱产学习3年,你的工作岗位已经安排了其他人,没有你可做的事情。我又找了其他朋友,他们告诉我:用临时工,需要劳动局批准。</p> 后来,我在家人的帮助下,临时找到一份扫大街的工作。于是,每天凌晨3点,我丈夫陪我去扫大街,6点以前完成清扫工作后回家做饭、送孩子上幼儿园,我再去上学。有一天晚上我们夫妻出去工作后,孩子醒了,发现家里没人,嚎啕大哭,以至于此后一段时间都会在半夜哭醒。无奈,我们改成一家三口在前半夜集体去扫大街。当时,还有闻悉此事的人,特意去现场看“大学生扫大街”。 <p class="ql-block"> 读书期间,我经济上的拮据被我同桌发现,她不仅把自己的衣物送给我,还帮我找事做赚钱补贴家用。1984年,《辽宁法制报》创刊,报纸不是通过邮局发行,而是由各级司法局代售的。我的同桌帮我弄来了报纸,我就利用晚饭后的时间去火车站卖报纸。我虽然穿着简朴,但外型和报童仍然差距太大,根本没人买我的报纸。无奈,我找到在一所高校当教务处主任的赵文考老师求助。赵老师立即找来学生会主席,要求他帮助我。于是,我手里的报纸以零售价批发出去了。但是,我不好意思再麻烦别人,卖报以失败告终。</p><p class="ql-block"> 1984年末,我同桌又推荐我到他爱人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当兼职律师。按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的条件,只能担任实习律师。但那时候,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律师队伍严重缺员,各项审批制度都比较简陋,没有人关注于此。另外,我中共党员的身份、在校期间的优异成绩、十几年的工作经历、与主管副局长的个人关系,都令律所主任对我刮目相看,于是,我顺利成为兼职律师,并在这律所完成了毕业实习。</p><p class="ql-block"> 那时,律师严重匮乏,我所在律所的律师、兼职律师与实习律师的比例是1:2,鉴于此状,当时的法规并没有对律师、实习律师的工作范围做明确区别,所以,实习律师和律师,在从事律师工作时是没有区别的。我成为兼职律师后,开始从事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资料的工作,也参与一些诉讼和解工作。</p><p class="ql-block"> 那时,法律咨询是免费的,代书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律所收费5元,可以提给我1.5元,可以维持全家3天的生活费用。我们律所离市内两个基层法院都很近,老百姓虽然不愿意花钱请律师打官司,但不会写起诉状而找人代书,花钱相对较少,还是愿意出的,所以,我们律所代书的业务很多。在律所拿到第一个月的收入时,我回顾起两年多来的清贫生活,为了保证孩子的生活费、我和丈夫的学习费用,其他开支都是能省就省。夏天没有买过冰棍,冬天没有买过糖葫芦,大人孩子没有添过新衣服,家里没有买过肉吃。我为自己骄傲,我终于坚持下来了!</p><p class="ql-block"> 1985年7月,我毕业了。律所希望我留下继续从事律师工作,我不愿意。当初来律所是为了生存,我并不喜欢律师行业,认为自己爱憎分明、大公无私、正直公平,更适合作法官,于是,我婉拒了律所的邀请,回到原工作单位一边工作,一边继续做兼职律师,一边争取做法官的机会。</p><p class="ql-block"> 1985年12月,将我背大的外婆去世了,令我痛苦万分。单位的工作量很少,一个月的工作,我三、四天就可以做完。无事时,我常常泪流满面,呆呆的面壁而坐,无法从痛苦中挣扎出来。此时,我接到律所交办的一个刑事辩护案件。认真的阅卷、分析案情、斟酌辩护意见,让我的心情慢慢平和下来。</p><p class="ql-block"> 这个案情非常简单:一个民工在春节回家前的一天晚上,趁着大家都睡了,偷了同一宿舍另一个民工500元钱。第二天一早,丢钱的民工发现钱没了,嚎啕大哭。偷钱的民工于心不忍,把钱拿了出来。有人报案,偷钱的民工被抓了。</p><p class="ql-block"> 从案情看:被告人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了他人财物,其行为属于盗窃无疑;被告人离开了盗窃现场,取得了赃物的控制权,属于盗窃既遂;至于事后良心发现,归还了赃款,避免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则属于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对此罪行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予以量刑,我却不知所措了。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颁布的刑法,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该案中,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呢?还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书本上没有,老师也没有讲过。无奈,我跑到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找到我的一位当审判员的同学去请教,这才知道:法律的制定需要一个比较长的立法过程,因此要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的修订;但社会经济是不断发展的,情节是否严重的数额是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确定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刑法对侵犯财产罪中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三种量刑情节,并未规定三种情节分别涉及的金额,而具体数额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后规定一个范围,并允许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范围内确定各省的执行标准。在我同学的帮助下,我找到了相关文件,认真准备了辩护词。</p> <p class="ql-block"> 开庭了。</p><p class="ql-block"> 这是我第一次坐在审判庭参加庭审。担任审判工作的审判长,是当时刑事审判庭的庭长、一位资深的老法官杜广仁,担任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也是一位老同志,具体是谁已经不记得了。我认真聆听公诉人的公诉词,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为被告人据理力争,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p> <p class="ql-block"> 最后,审判长郑重地说:“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合议庭将综合考虑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将择日宣判。“听此,我十分激动,感到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衷的产生了一种使命感。</p><p class="ql-block"> 此案结束后,我接受了律所的邀请,开启了律师之路。一做就是几十年,直到六十岁,才离开律师工作岗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