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花岛律师函

邓茂良134580200

<p class="ql-block">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Hainan Xinheng Law Firm </p><p class="ql-block">律师函 </p><p class="ql-block">海花岛乐享社区→一期→酒店02栋→&gt;1单元->0609邓茂良业主: </p><p class="ql-block">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人恒大恒康物业有限公司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方欠付委托人物业费用事宜,催告如下。 </p><p class="ql-block">第一部分 事实与依据根据你方与委托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你方需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截止目前,你方已拖欠委托人2022年07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985. 82元,产生的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16. 84元。委托人采用电话、微信、短信、书面催缴通知等各种方式与你方联系,均无果。 </p><p class="ql-block">第二部分 催告及后果基于上述事实及依据,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向你方致函如下:1、收到本函后三日内支付拖欠的款项或与委托人联系协商还款事宜。 </p><p class="ql-block">2、若你方收到本函后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付款义务或与委托人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委托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届时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p><p class="ql-block">海南鑫恒律师事务所 </p><p class="ql-block">律师:王妍2023年6月7日 </p><p class="ql-block">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19989647243 联系人:李燕莲</p> <p class="ql-block">【海南12345热线】您好,您向海南12345热线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RG23071446000000543)于2023-7-24(儋州市海花岛物业公司)答复:“ 尊敬的女士,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海花岛2号岛物业收取公摊水电费和收取物业费3元一平方过高的问题已收悉。2023年7月24日,经核查:1、根据《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23号)第一条,放开我省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市场主体确定。现行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须严格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上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无需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p> <p class="ql-block">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参考物业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及其信用评价情况,根据服务内容和水平、人力成本、物价成本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综上,海花岛属于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无固定统一的标准及上限,即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定价,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即可,无需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2、根据《民法典》和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使用的水电费用,可以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统一收取,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不得以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上述中的“协商确定”,即以业主您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准,协议中已有说明物业费不包含公摊水电费用。3、</p> <p class="ql-block">统一收取,也可以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不得以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上述中的“协商确定”,即以业主您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为准,协议中已有说明物业费不包含公摊水电费用。3、关于公摊费用公开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公司每月会对公共分区能耗进行抄表计量,以当月实际用电量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进行分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每月抄表数据、公摊明细公示在各楼栋大堂等,如有需要建议联系物业查看。如对该工单还有疑问,可再次来电。”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可随时致电海南12345热线,感谢您对海南12345热线工作的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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