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合法排污的唯一依据,相当于“身份证”。请拿出您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仔细核对有效期限,是否到期或即将到期?</p> <p class="ql-block">《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p><p class="ql-block">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p> <p class="ql-block"> 第三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