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b>学好法用好法,理念和精神、思维方式 </b></p><p class="ql-block"><b> 和基础能力至关重要</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 肖亚</b></p><p class="ql-block"><b> </b></p><p class="ql-block"><b> 编者按 2023年7月13日,作者在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培训会上作了题为《学法用法与做好规资行政执法工作的实践探索》的演讲,本文节选自演讲的第三部分。</b></p><p class="ql-block"><b> </b></p><p class="ql-block ql-indent-1"><b> </b>学好法对我们基层执法人员来说,就是要初步懂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某个违法行为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按怎样的程序对其作出处罚。通过对何某占用农户承包地建房这个案例的剖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涉及到法律的正确适用,包括违法行为的定性(主客观要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程序、由谁来处罚等等。显然,正确适用法律,就离不开学好法律。</p><p class="ql-block"> <b>学好法用好法,我认为首要的是要树立崇尚法治的理念和尽职履责的敬业精神。</b>要真正认识到励行法治,是人类社会经历了长期实践而获得的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要真正认识到习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全面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保障;要坚决摒弃对“人治”的恋恋不舍,彻底消除“依法办事办不了事”的错误观念。</p><p class="ql-block"> 不久前我写了一篇《依法办事并非办不了事》的文章,总结了认为依法办事办不了事的六大原因: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虽为形势所迫表面上也喊着依法行政的口号,但内心深处却怀念人治而轻视法治;二是怕苦不累。把本职工作变成坐在办公室喝清茶看报纸,图轻松而不愿做扎实的具体工作;三是畏难而退。依法办事需要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人难找、证难取、事难办的困难,便撒手不干、半途而废;四是工作懒散。该办的事不及时办,导致该办的事累积成堆后,手忙脚乱而办不好事;五是惧责推诿。面对一些复杂敏感的案件,怕得罪人,千方百计“推杆杆”,不敢担当而不作为,形成积重难返的被动局面;六是欠缺基本功。文化水平低下,笔录记不下来,文书写不出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实在非其能力所及。</p><p class="ql-block"> 因此,学好法用好法,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作风问题,让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崇尚法治的理念和尽职履责的敬业精神,是基本前提。</p><p class="ql-block"> <b>其次,要养成法治思维的习惯。</b>法治思维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学好法律的重要要求。习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大会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这是习总书记首次提到“法治思维”概念,并且充分肯定了“法治思维”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法治思维对于行政管理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而言,就是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从而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维稳思维有几个明显的不同点:</p><p class="ql-block"> 一是以法律规定为标准评判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作为思维活动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抛开对行为的合法性评判,就谈不上法治思维。政治思维表现出的是“政策的效力高于法律”,“强调的是法制对政治的服从,而没有发挥法治的限权功能”;“经济思维”表现为思考问题的着眼点与落脚点是以能否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强调效率优先;“维稳思维”表现为“搞定即是稳定、摆平即是水平”。</p><p class="ql-block">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所采信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案件处理中所认定的事实,指的就是法律事实。因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极尽全力收集量多质优的证据,使法律事实复原或者更贴近客观事实,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怎样取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作出选择;采信的证据能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这些都是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方式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重要区别。</p><p class="ql-block"> 三是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人治与法治、专制与民主的制度分水岭。程序正义的核心和基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对国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确保公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能让老百姓看得见正义的实现过程,有助于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接受性。注重程序正义,这是法治思维与其他思维在处理问题时最为显著的一个区别。一些人对未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大为不满,原因就在于没有认识到程序正义对于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价值。</p><p class="ql-block"> 养成了法治思维的习惯,将会大大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从而为学好法用好法提供不竭的内在动力。 </p><p class="ql-block"> <b>再次,要注重培养和提高自己的“三个能力”。</b></p><p class="ql-block"> 一是阅读能力。即具备把一部法律和一个法律条文读懂的能力。</p><p class="ql-block"> 读懂不等于能把一部法律和一个法律条文的字词句读过去,重要的是能把这部法律、这个法条的立法本意、主要内容、内在涵意弄清楚、搞明白。这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高考作文,经常给考生一篇文章,然后让考生根据这篇文章按照什么要求写一篇文章。这既在考察考生的写作能力,也在考察考生的阅读能力。如果考生没把给出的文章读懂,就难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读懂法律,要力避望文生义,要注意从法律概念的内涵入手去理解法条。例如:“故意”就不是我们常人所理解的非事出有因;“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常人所理解的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公告作出的意思表示。学习法律,要像读书一样,先粗读,后细读,再精读,才能把法律真正读懂。</p><p class="ql-block"> 二是写作能力。在学法环节,一些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内在涵意,只看不写,很难加深理解和把它记住;在用法环节,需要调查取证和撰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写出一份叙事清楚准确、说理充分透彻的法律文书,都离不开较强的写作能力。多年前,一个部门的领导给我说,他的单位缺乏法律专业人员,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困难,要求我亲自指导办理一个案件。于是我抽出时间参与了该单位对一个案件的调查处理。发现办案人员不仅法律知识欠缺,更严重的是欠缺基本的写作能力。调查笔录记不下来,法律文书写不出来。所以,我建议在座的各位领导,要把有较强阅读和写作能力的年轻人,充实到行政执法岗位。</p><p class="ql-block"> 三是思辨能力。学法用法过程中对法条的理解适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行为性质的定性,都需要认真地加以分析、比较和鉴别,这就需要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尤其是对一些案件事实比较复杂、证据较多,实施的行为与多种违法行为存在相似或交叉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行为准确定性,思辨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p><p class="ql-block"> 阅读、写作和思辨能力,都与一个人的文化素养密切相关。因此,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素养,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p><p class="ql-block"> “三个能力”的问题,不仅是行政执法人员要着力提高的问题,也是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尤其是律师需要提高的问题。作为本县律工委主任,我一再告诫我们的律师: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普通劳务,一定要在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上狠下功夫。借这个机会,我给在座的领导提出以下两点建议:</p><p class="ql-block"> 一是聘请法律顾问,不能滥竽充数。要聘请具有执业资格并真正懂法且有较强实务能力的律师担任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避免聘而无用的情况出现。 </p><p class="ql-block"> 二是聘请法律顾问,不能聘而不用。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要主动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在要求顾问律师尽职履责、提出高质量的专业意见的同时,应给律师支付合理的报酬。</p> <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b></p><p class="ql-block"><b style="color:rgb(176, 79, 187);"> 作者简介:肖亚律师,执业近四十年,长期担任县委、县政府和多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在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各类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现为重庆市律师协会彭水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主任。</b></p>